公平、正義和平等始終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作為法律的保障法,刑法確立的罪刑均衡原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同罪異罰的現象,導致了社會公眾對判決的困惑。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刑罰本身具有差異性。本書即是對這一問題的初步探討。第一章討論了刑罰差異性的概念、特征和淵源,并將其與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概念予以比較。認為刑罰差異性包括縱向差異和橫向差異,前者表現為法定刑與公平觀之間、宣告刑與刑罰基準點之間、執(zhí)行刑與宣告刑之間的差異。后者表現為在不同時間、不同地域,甚至同一地域的不同法官對相類似案件甚至同一案件可能會判處不同的刑罰,它是刑罰差異性的外在表現形式。刑罰差異性是從動態(tài)罪刑關系的角度考察刑罰后得出的結論,具有客觀性,其前提條件是罪名認定正確。在介紹了哲學中兩種主要公平觀的基礎上,分不同歷史階段介紹了刑罰的公平觀,認為公平觀的不確定性是刑罰差異性存在的客觀根據和理論淵源。通過比較論述了刑罰差異性與量刑平衡、量刑失衡、量刑畸輕畸重的關系,認為限制刑罰差異是保證量刑平衡的前提條件,量刑平衡是研究刑罰差異性的目的。刑罰差異性與量刑失衡、畸輕畸重的關系猶如物理學中誤差與錯誤的關系,誤差(刑罰差異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超過一定限度,就變成錯誤(量刑失衡、量刑畸輕畸重)了。最后簡要討論了研究刑罰差異性的意義。第二章討論了刑罰差異性與罪刑均衡原則的關系。從罪刑均衡原則與刑罰個別化關系的角度論述了罪刑均衡原則的含義,認為罪刑均衡原則要求刑罰的輕重必須與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它體現了報應和功利的要求。認為罪刑均衡原則有人權保障和彰顯正義的功能,是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堅持的原則。在確認刑罰目的是報應和特殊預防的基礎上,以已然之罪和報應之刑、未然之罪和特殊預防之刑為標準,結合具體案例,探討了實現罪刑均衡應當注意的問題,認為均衡并不是如數學公式般的均衡,這是不可能實現,也是沒有必要實現的。均衡是比較后的結論,這種比較包括已然之罪與未然之罪的比較;報應之刑與特殊預防之刑的比較;不同法官對同一案件宣告判決的比較;不同法院對同一案件宣告判決的比較;不同時期對同一案件宣告判決的比較;法定刑與公平觀之間、宣告刑與基準點之間、執(zhí)行刑與宣告刑之間的比較。最后,以立法階段、司法階段和理論研究為標準,討論了刑罰差異性與罪刑均衡原則的關系。第三章討論了刑罰差異性存在的原因。認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析了三個方面的因素。第一節(jié)分析了人的因素。認為法官的具體情況,包括性別、年齡、籍貫、經濟狀況、個人習慣、成長環(huán)境、成見、性格等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案件的認定;訴訟參與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律師、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旁聽人員的不同表現也會導致刑罰差異。第二節(jié)認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含義不明確,法定刑配置不當和量刑根據模糊是造成刑罰差異的立法原因。第三節(jié)認為對刑罰目的的不同認識、量刑方法不明確和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造成刑罰差異的司法原因。第四章討論了限制刑罰差異性的途徑。在第三章的基礎上,分析了如何通過立法途徑、司法途徑和程序途徑限制刑罰差異。第一節(jié)分析了立法途徑,主要包括明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含義,合理配置法定刑和明確量刑根據。認為,從重、從輕是相比較不存在從重處罰情節(jié)、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犯罪而言的,減輕處罰是在相應法定最低刑與其下一格之間的幅度內選擇適當的刑罰,并認為對可以分割的刑罰種類,減輕處罰是指刑期的減輕,對不可以分割的,減輕處罰是指刑種的減輕。在分析法定刑攀比的基礎上確定了配置法定刑的方法:首先,在類罪中確立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其次,比較其他犯罪與該罪的輕重,確定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同時,還需考慮其他類罪中相類似的犯罪,并以侵犯財產罪為例對此方法進行了分析。另外還認為,細化刑法分則、細化犯罪和優(yōu)化法定刑也是合理配置法定刑的途徑。在確定量刑原則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國刑法第61條的規(guī)定。著重分析了定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并探討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在量刑中的適用。認為,在量刑時,對定罪情節(jié)是否予以再次評價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可分的定罪情節(jié),在量刑時有可能再次予以重新評價,但這種評價是在不同層次、不同意義上的評價,是必須的,不可避免的,它并不違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另外,民憤不應當成為量刑的考慮因素。第二節(jié)分析了司法途徑,著重從完善量刑方法角度予以論述。將量刑分為四個步驟:(1)根據定罪情節(jié)確定具體的法定刑幅度;(2)在確定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基準;(3)考察量刑情節(jié),分析其對量刑基準的影響;(4)以量刑情節(jié)為根據修正量刑基準。并主要分析了后三個步驟。認為量刑基準是犯罪在常見形態(tài)下應當適用的刑罰,常見形態(tài)的確定標準是發(fā)案率最高的犯罪形態(tài)。本節(jié)結合我國法定刑的不同模式,以邏輯推理為方法,分析了以中線論為基礎確定量刑基準的可行性。以法定情節(jié)和酌定情節(jié)為根據,提出了情節(jié)的量刑標準,并對同向量刑情節(jié)的競合和逆向量刑情節(jié)的沖突進行了分析,主張對前者采取相加原則,輔之以限制加重原則和吸收原則處理,對后者主要依據抵消法處理。本節(jié)確定的量刑方法可以表述為:以中線論為主要原則確定量刑基準;賦予法定量刑情節(jié)和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jié)作用力;根據相加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抵消法,將量刑情節(jié)的作用力作用于量刑基準,最終確定宣告刑。第三節(jié)分析了程序途徑。結語是對本書的簡要總結。認為刑罰差異性是客觀存在的,它無法消除,只能采取各種途徑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