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賠償責任研究》研究的職務侵權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違法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調整職務侵權賠償責任的規(guī)范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21條與《國家賠償法》?!秶屹r償法》在一些方面改變了《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這使得《國家賠償法》與《民法通則》第121條的關系成為學術界與司法界爭論的焦點,諸如特別法與一般法關系、排斥關系、競合關系、并合關系等觀點相繼拋出,這些觀點是否揭示出兩者關系的實質,需要研究?,F(xiàn)階段我國正在著手制定“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中是否應當規(guī)定職務侵權責任?如何處理侵權責任法與《國家賠償法》的關系,都是值得探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