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于轉型時期經濟高速增長、社會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當代中國,糾紛的大量出現(xiàn)與現(xiàn)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張力。此時,倘若由法院提供一種既不失公平正義又能迅速解決糾紛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失為一種良策。而和諧社會構建目標也要求真正化解沖突,特別是注重當事人對抗情緒的消融。由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宏觀背景下,ADR尤其是法院附設ADR正契合了和諧社會的目標追求,同時彰顯了司法/法院的實用性與靈活性,也為糾紛當事人提供了進入法院之后的多元選擇。對于法院附設ADR,兩大法系自身有較為充分的研究。我國學者對ADR研究較多,而專門對法院附設ADR研究者不多。既或研究,也更多停留在對法院附設ADR制度淺層次的介紹層面,少有對法院附設ADR在我國未來應如何建構問題進行研究者。有鑒于此,本書作者對法院附設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理論進行深入研究,對法院附設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域外制度與實踐進行嘗試、考察、分析,并在對我國法院附設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傳統(tǒng)與現(xiàn)狀進行考察研究基礎上,提出我國法院附設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未來建構的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