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了重要修改,立即引起了憲法與行政法學界的極大關注。2004年行政法年會以“修憲以后的中國行政法”為題,確定了“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子題目。新修改的《憲法》第20條、第22條兩處提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實際上,在我國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但我們卻缺乏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我所帶的浙江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點的博士研究生邢益精,以《論征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作為他的博士畢業(yè)論文的題目進行研究。在其論文中,通過對公共利益概念內涵與外延的梳理,將公共利益概念最大的特色歸結為“抽象性”與“價值性”?!俺橄笮浴奔幢憩F(xiàn)在其內容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受益入及利益的抽象性;而“價值性”則指公共利益概念涉及一個價值的判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