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專業(yè)劃分角度來看,本書可以作為——既是廣義的同時也是狹義的——法律社會學(Rechtssoziologie)來讀。本書整體是一種社會理論,不是局限于某個特定方面的社會學社團門派或者某些講座用以命名的專門社會學。毫無疑問,法律在社會中占有一個重要位置,因此必然會有一種社會理論來專門研究社會的法律。由于在社會中,而且只有在社會中還出現各種要求苛刻的法律表述形式,因此這種研究也必然涉及法律語義學的精細區(qū)分以及在法律中所作出的每一項決定,即使它只不過是有關可以出售的蘋果的直徑或者各種啤酒所含的成分。任何奧秘,任何所出現的特殊情況都不可能被排除在社會學的相關領域之外,而選擇什么則完全由社會學理論自己決定。當然,這一點可以有不同的含義。如果本書選擇把與社會這個囊括一切社會事物的、包羅萬象的系統的關系作為參照,那么與制度理論、行為理論、某種職業(yè)社會學等的思想萌芽相比較,局限就在于此。局限并不意味著不允許其他來源的概念存在;但是它們應處于什么位置則由社會理論來決定。所選擇的概念(譬如運作自成一體、功能、規(guī)則化/程序化、職能區(qū)分、結構性聯系、自我描述、進化等)應該在現代社會的其他職能領域中也能被應用(至于是不是成功還有待證明)。如果這種把抽象概念應用于完全不同的領域,如政治和宗教、科學和教育、經濟和法律的整個嘗試成功的話,那么就會出現這樣的推測:這種在不同之中的一致并非偶然,而是表達了現代社會的特點。之所以如此,正是因為這樣一種狀況不是源自法律的“本質”或者任何一種其他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