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一、原則篇
1.為什么人身保險合同須以保險利益為基礎?
2.為什么說財產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人身保險合同?
3.為什么說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活動必須遵循的一項最重要的原則?
4.為什么說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5.為什么說民法通則上講的等價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二、產品篇
6.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項下的個人賬戶價值如何認定/處理?
7.團體保單項下的團體是否可以以任意的分類法予以分類或定義?
8.投連險項下的客戶資產(個人賬戶價值)是否信托資產?
9.在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投連險項下的客戶資產(個人賬戶價值)是否會受連帶責任的影響?
10.萬能險項下保單個人賬戶價值在退保時的結算利息應如何計算?
11.投連險的猶豫期應從何時起算?
12.投連險和萬能險項下的未成年人的保額應如何計算?
三、合同篇
13.為什么人身保險合同須分類?
14.為什么壽險與意外險不能混合在一個產品之內?
15.為什么人身保險合同需要設置不可抗辯條款?
16.不可抗辯條款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又如何?
17.為什么在人身保險合同條款中需設置猶豫期條款?
18.為什么健康險保險合同中需設置等待期條款?
19.為什么人身保險合同中需設置繳費寬限期條款?
四、除外責任篇
20.為什么意外險除外條款中沒有自殺除外條款?
21.如何區(qū)分除外責任與不保責任的差別?
22.為什么壽險的除外責任事項要少于意外險或健康險的除外責任事項?
23.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是否能構成除外責任?
24.懷孕(妊娠)導致的住院治療所產生的費用是否應屬于除外責任事項?
25.如何準確理解健康險除外責任事項下的精神疾病的含義及其范圍?
26.自致傷害/死亡是否應屬意外險保險合同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27.特殊情況下的非法行為(該行為因為行為人在非法行為過程中導致死亡無法獲得有罪判決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納入保險合同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28.戰(zhàn)爭除外責任事項應如何準確理解?
29.無固定職業(yè)是否應作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30.如何理解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項下的“以執(zhí)法者身份執(zhí)行任務”的除外責任事項?
31.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期間是否可以作為壽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事項?
32.保險人可否將不法職業(yè)者作為保險合同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33.設定某一行業(yè)除外責任事項是否可???
五、如實告知篇
34.什么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35.如何判斷、認定《保險法》第十六條所指的“重大過失”及“嚴重影響”?
36.投保人是否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疾病“癥狀”的義務?
37.為什么年齡誤報會產生三種不同的后果?
38.什么是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39.二年不可抗辯條款是否適用于短期人身保險合同(包括一年期保險產品)?
六、合同效力篇
40.為什么人身保險合同須以繳付首期保險費作為生效條件之一?
41.為什么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險合同仍能繼續(xù),而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合同即終止?
42.若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險合同如何處理?
43.為什么保險合同有成立與生效之分?如何區(qū)分成立與生效?
44.猶豫期是否絕對地以客戶簽收保單回執(zhí)之日為起算點?
……
七、受益人篇
八、投保篇
九、理賠篇
十、代理篇
十一、其他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