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比以往更重視知識產權法的建設,這一法制建設駛入了快車道,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guī)先后出臺。其中包括:《商標法》(1982年)、《專利法》(1984年)、《著作權法》(199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年)、《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等等。同時,根據這些法律、法規(guī)適用的需要,一方面,對其中某些不適時的規(guī)定作了修訂,如對《商標法》在1993年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對《專利法》也在1992年和200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另一方面,又對它們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