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是一種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實施的與自身職務有關的犯罪行為。它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典型表現(xiàn)形式之一,在本質上是一種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行為,是權力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權力異化和失控現(xiàn)象。腐敗是權力異化的極端表現(xiàn),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是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xiàn)。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與其他類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種特定性,因此其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對國家政權機關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鑒于此,古今中外各個國家莫不對官員濫用職權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預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規(guī)定和處置。我國古代就有不少關于官員濫用職權犯罪懲治的規(guī)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規(guī)定得相當詳細,如對官吏犯贓、擅權、司法吏曹擅斷行為等均作了一系列周詳?shù)膽椭未胧?,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封建專制決定了其立法無論怎樣完備也不能有效遏制官吏濫用職權的行為。只有在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才能代表人民意志,制定一系列的預防和規(guī)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規(guī)范。下面《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界限與定罪量刑研究》首先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作一綜述,經展開以后的各編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的不同罪名加以研究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