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的精華在于設立總則編,總則編中最卓越的成就在于創(chuàng)立法律行為制度,法律行為制度中最突出的成就在于創(chuàng)立物權行為理論,而物權行為理論中最精深、最抽象、最玄妙之處在于其無因性。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稱其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梢哉f,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是德國法的最大成就,也是民法學界爭議最多、最大的問題之一。爭議的意義已超越了該理論本身,從民事理論建設方面,對它的深入研究不僅標志著中國物權法理論的成熟,而且將深刻影響我們對于德國法系民法基本理論的理解和掌握;從民事制度建設方面,它關系到中國物權法許多具體制度的設計,而且關系到包括債權法在內的其他制度乃至于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和制度的設計,只有正確解決了最具抽象性的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才能解決諸 如物權變動規(guī)則和原則、不當?shù)美?、公示公信、善意取得、無權處分、權利瑕疵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制度建設問題,它處于整個民事理論的關節(jié)點,具有一通百通的效應。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值得我們花氣力探索研究,以期在通透理解該理論的基礎上有所超越與突破,能對其作出合理的解釋、正確的舍取,能把與其相關的一系列制度盤話,使之相互銜接、協(xié)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