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新論》對于犯罪既遂問題進行了較為系統、深入的探討,在體系結構上共分五章。各章的主要內容是:第一章就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圍、犯罪既遂與相關概念的關系以及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的設置模式進行了探討。通過研究,得出以下結論:犯罪既遂是指行為在成立犯罪的基礎上進展到法定完成狀態(tài)的犯罪形態(tài);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過形式的犯罪之中;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形態(tài)之一;犯罪既遂的判斷不能脫離犯罪構成;犯罪既遂條件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刑法分則中的具體犯罪以犯罪既遂為模式予以設定。第二章就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進行了討論。通過對刑法理論中三種爭議觀點的述評,提倡犯罪構成客觀要件要素齊備說。第三章、第四章就基本犯的既遂形態(tài)進行了討論。通過研究,得出以下結論:根據既遂的犯罪構成中是否包括結果要素,可以將基本犯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在我國刑法理論中,沒有必要再進行形式犯與實質犯的劃分;對于實害犯應界定成以特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這里的“構成要件要素”,既包括區(qū)分罪與非罪的要素,也包括區(qū)分完成罪與未完成罪的要素,還包括區(qū)分基本罪與重罪的要素;危險犯與其相對應的實害犯之間是一種基本犯與結果加重犯的關系;數額犯、情節(jié)犯、目的犯是根據犯罪構成的定量因素的類型的不同對基本犯的既遂形態(tài)所作的另一層次的劃分;數額犯、情節(jié)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態(tài);目的犯的既遂與特定目的的實現沒有關系。第五章就派生犯的既遂形態(tài)進行了探討。通過研究,得出以下結論:派生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結果加重犯、數額加重犯、情節(jié)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態(tài);加重犯既遂的判斷標準是:基本犯的構成要件的齊備+加重因素的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