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文化生活日愈受到人們的重視。文化生活,又往往與作品的閱讀、欣賞和使用聯系在一起,在此過程中,人們免不了要復印文字作品、拷貝電影音樂、刻錄軟件光盤,在互聯網時代,“上傳”、“下載”也已經成為不少民眾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以上種種行為,盡管表現形式各異,卻都包含了復制他人作品這樣一個共同的后果。一般說來,只要這類復制在目的或性質上限于個人非營利的使用、在數量上微不足道,就可以歸入版權法上的私人復制之列。在模擬技術條件下,私人復制對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會造成明顯的損害,因此,在傳統(tǒng)版權法的制度框架下,版權人不必、實際上也無權阻止社會公眾的私人復制行為,在一般民眾的觀念中,私人復制幾乎可以與“合理使用”劃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