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華州素以“公司天堂”聞名于世,特拉華州公司法在美國公司法領域地位無可替代。該州公司法之所以舉足輕重,原因大致有三:其一,內容全面:大部分公司法問題都能在其制定法和判例中找到答案,而其他州的法律在很多領域大都存在不確定性。其二,修訂及時:州立法機構“與時俱進”,面對新形勢,針對新問題,都會迅速反應,修改、補充相應內容,因而在立法修訂方面,領先其他大部分州數(shù)年之多。其三,政策(policy)穩(wěn)定:不經資深專家深思熟慮、認真研究,公司法不會有重大政策性變動。普通公司法是特拉華州成文公司法的最核心部分,研究公司法的著述,鮮有不提及該法者。普通公司法是特拉華法典第8編“公司”中的第一章(另外兩章是“公司特許權稅”和“專業(yè)服務公司”),涉及了除專業(yè)服務公司以外的普通公司的設立、運營、清算終止等方方面面的問題。關于普通公司法在法典體系中的地位和法典全貌,讀者可參考正文前列出的“特拉華法典內容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