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是建基于民意和公共權力之上的一種政治性組織。政府的基本使命是響應公眾的需求,為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謀求公共利益。但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要消耗經濟資源,即要付出成本,這種成本不可能通過消費者自愿捐款的方式得到補償,因此,運用國家強制力對私人部門進行征稅成為公共提供的主要成本補償機制。政府通過征稅方式將資源從私人部門向公共部門轉移的過程中,必然要耗費一定的資源,它是滿足資源配置效率不可避免的成本,這種成本即為稅收征納成本。合理控制稅收成本,有利于組織財政收入,減少稅收對經濟的扭曲,實現(xiàn)公平與效率目標。因此,稅收成本問題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遺憾的是,由于受傳統(tǒng)治稅理論和思想的影響,我國稅收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著不重視稅收成本的現(xiàn)象:上至決策部門,下至各級執(zhí)行機構,認為只要能完成稅收計劃任務,多增加稅收收入,就可以不惜成本增加投入,也不用考慮納稅人的負擔,“無本治稅”的觀念較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得到加強,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擴大。但是,稅務部門自身,包括社會各界,所關注的關于稅收的焦點,仍然停留在不斷增長的收入規(guī)模上,很少提及有關稅收的成本問題。近幾年來,稅收征納成本作為體現(xiàn)稅收分配效率、政府征稅的代價以及納稅人所要額外承擔的稅收負擔的范疇,日益引起了理論界和實踐部門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