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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

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

定 價:¥28.00

作 者: 康懷宇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總則

ISBN: 9787511809407 出版時間: 2010-08-01 包裝: 平裝
開本: 大32開 頁數(shù): 362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刑事主觀事實證明問題研究》在當下流行的“刑事一體化研究”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在制度、規(guī)范層面的聯(lián)系與互動于很大程度上仍為視覺“盲點”,主觀事實的證明則通常只被簡化為實體法研究的一個前提?!缎淌轮饔^事實證明問題研究》以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視角,深度探討了刑事主觀事實的證明問題與實體法規(guī)范(及解釋論)的關(guān)系,并對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觀事實的證明困境給出了實實在在的答案。

作者簡介

  康懷宇,男,197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法學博士,先后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和四川大學,現(xiàn)為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已公開發(fā)表學術(shù)論文二十余篇,參編、參著教材、著作6部。

圖書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緣起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內(nèi)容
引言 主觀事實的證明困境
 一、必要的概念交代
 二、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成因與弊端
 三、主觀事實的基本認知方法及其與客觀事實的證明難易程度比較
 四、一個簡短的驗證:實證考察
上篇 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與刑事實體法的關(guān)系
 第一章 作為證明對象的主觀事實
  第一節(jié) 作為證明對象的主觀定罪事實
  一、 積極定罪事實(符合積極要件的事實)
  二、消極定罪事實(阻卻犯罪成立的事實)
  第二節(jié) 作為證明對象的主觀量刑事實
  一、屬于犯罪事實的量刑事實(犯情)
  二、犯罪事實外的量刑事實(狹義量刑情節(jié))
  三、法定加重(減免)刑罰事由與法定情節(jié)
 第二章 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對證明難易程度的影響
  第一節(jié) 刑法的基礎觀念與主觀事實之證明
  一、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
  二、結(jié)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
  三、刑法的基礎觀念對證明難易程度之影響
  第二節(jié) 關(guān)于故意、過失的理論與主觀事實之證明
  一、故意的本質(zhì):故意與過失的區(qū)分
  二、無認識過失之“預見可能性”的判斷基準:“主觀說”與“客觀說”
  三、關(guān)于故意、過失的理論對證明難易程度之影響
  第三節(jié) 一個小結(jié)——刑法類型化視野中的證明難問題
  一、偏重客觀要素的刑法與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之形成:“理想型”分類
  二、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對證明難易程度的影響
  三、偏重客觀要素的刑法之證明困境及對待兩種“證明難”的態(tài)度
  第四節(jié) 偏重主觀要素的中國刑法及中國刑法理論
  一、國外刑法略考
  二、新刑法的客觀主義維度及其局限性
  三、中國刑法及刑法理論偏重主觀要素的具體體現(xiàn)
 第三章 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與口供中心主義
  第一節(jié) 口供中心主義的既有理論解讀
  一、口供中心主義的程序法解讀
  二、口供中心主義的權(quán)力技術(shù)解讀
  第二節(jié) 本書的視角——口供中心主義的實體法成因
  一、口供中心主義:一種特定實體法背景中的自然選擇
  二、口供的機能與對主觀事實的證明
  三、偏重主觀要素的刑法對待口供的態(tài)度
  四、日本的“責任客觀化”運動及對我國的啟示
下篇 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解決方案
 第四章 化解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實體法對策——“刑法的客觀化”
  第一節(jié) 目的犯之改造
  一、對刑法中目的犯之“目的”的功能分析
  二、目的犯的保留與取消
  三、從定罪要件到量刑情節(jié):目的犯改造的折中方案
  第二節(jié) 從“判斷對象”到“判斷標準”的重心轉(zhuǎn)移:關(guān)于故意和過失的學說
  一、從“容認說”到“以蓋然性說為基礎的綜合說”
  二、“主觀預見能力”的“客觀化”
  三、英美刑法中的犯意及其客觀化判斷標準:以美國《模范刑法典》為范例
  第三節(jié) 其他方面的改造
  一、犯罪預備之改造
  二、“主觀正當化要素”之改造
  三、解釋論上,不承認“傾向犯”和“表現(xiàn)犯”
  四、合理區(qū)分“未遂犯”與“不能犯”
  第四節(jié) 刑法“客觀化”的限度
  一、“責任主義”概述
  二、“責任主義”對刑法“客觀化”的限制
  三、貫徹責任主義的一個研究范例:承認“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作為責任要素的地位
 第五章 化解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程序法對策(之一)—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
  第一節(jié) 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基礎理論
  一、“證明責任”的概念
  二、證明責任的承擔模式:單向承擔與雙向分擔
  三、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根據(jù)
  四、被告人(首先)承擔證明責任的兩種機制
  五、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類型與程度
  第二節(jié) 主觀事實——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重要內(nèi)容:比較法研究
  一、積極抗辯理由中的主觀事實:以美國《模范刑法典》為例
  二、推定事實中的主觀事實
  第三節(jié) 對我國刑事立法及理論的思考
  一、立法現(xiàn)狀
  二、改革與完善(之一):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法定化
  三、改革與完善(之二):被告人對主觀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范圍的擴大
  四、改革與完善(之三):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法律規(guī)則
 第六章 化解主觀事實之證明困境的程序法對策(之二)——證明方法的“二元化”
  第一節(jié)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差異
  二、“完全的自由證明”、“相對的自由證明”與“有限度的自由證明”
  第二節(jié)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對象:實體法事實之證明方法的一元化與二元化
  一、概述
  二、對不同事實進行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的理由
  三、各種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方法
  四、自由證明在證明主觀事實中的實益
  五、自由證明的限度
  第三節(jié) 對我國刑事法律的反思
  一、現(xiàn)狀:實體法事實之證明方法的一元化
  二、分析與反思
 余論 事實的多元化與證明的多元化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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