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類主要的活動范圍是陸地,以國家行政需要而逐漸發(fā)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陸地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后。各國日益重視海域管轄權,傳統(tǒng)利用與使用海洋資源觀念改變,轉而管理與永續(xù)利用海洋資源觀念,沿海國享有航運、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科學研究。海底礦物開采等權利,需要綜合性海洋政策整體規(guī)劃,各國深知加強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規(guī),設置獨立海事管理部門,強化海事執(zhí)法能量,才能維護國家安全與海洋資源權益。 海事行政職能成為國家行政職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來講,以行政法理論為基礎,按照部門行政法體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機構在履行海事行政職能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歸結到部門行政法體系中,形成了一門獨立的部門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國關于海事行政法的研究起步尚晚,至今未形成完整的體系,研究范圍也只是散見于海事行政的具體問題,在海事行政執(zhí)法時,不可避免地面臨理論與實踐相沖突的困惑。其原因在于缺少有針對性的海事行政法律依據(jù),而立法的滯后緣于理論研究的缺失。這?大地制約了我國海事行政法治化發(fā)展的進程,也與我國海洋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诖?,作者申請了2009年度福建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項目編號:200982027),對我國海上執(zhí)法問題進行了研究。本書作為項目研究成果,針對目前我國海事行政法的問題,運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論,對比國內外海事行政組織的發(fā)展,結合我國海事行政組織的實際,從適應航運經濟發(fā)展和海事行政法制發(fā)展的需要出發(fā),研究了海事行政法體系、海事行政主體及一部分具體海事行政行為等理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