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取“刑事被害人作證制度”這一跨刑事訴訟法、證據(jù)法、被害入學等學科的問題作為博士論文的研究對象,是筆者在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刑事被害人人權保障機制研究”?。椖颗鷾侍枺?6XFX015)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個想法。在該項目研究過程中,筆者發(fā)現(xiàn),不僅《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guī)約》及《國際刑事法院程序與證據(jù)規(guī)則》等國際公約都對被害人作證作出了特殊規(guī),而且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等許多國家(地區(qū))刑事立法都將規(guī)范被害人作證作為加強被害人人權保障的一種新趨勢。而綜觀我國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盡管1979年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都將被害人陳述規(guī)定為一種獨立的法定證據(jù)種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82年《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要求慎重處理強奸案件被害人出庭作證問題,承認被害人與證人具有平等的作證主體資格,但是,刑事訴訟法至今沒有對被害人作證作出任何特別規(guī)定,沒有明確被害人出庭作證的身份和席位,也沒有在審判階段設計被害人作證的程序,導致法學理論界對被害人是否應當出庭作證和被害人作證的身份一直存在爭議,大多數(shù)學者都將作證的被害人視為證人(“特殊證人”或“實質證人”等),從而使得被害人作證長期遮蔽在證人作證的陰影之下,缺乏系統(tǒng)研究;而司法實務界由于欠缺被害人出庭作證的可操作性規(guī)范,認為被害人出庭作證對于他們控制庭審進程反而是一.個麻煩,幾乎一致主張被害人不出庭作證。這就使得被害人作證與證人作證一樣,在司法實踐中成了一種罕見的例外。然而,根據(jù)筆者在重慶、湖南、江蘇等地公安司法機關調研得知,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被害人都想出庭作證,期盼通過自己的努力將被告人定罪量刑,見證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過程。另外,也有許多人因為害怕出庭作證給自己造成“二次被害”,不敢出庭作證,或者只愿意在庭前向警察、檢察官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