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行政強制的定義】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合法性原則】
第五條【適當原則】
第六條【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第七條【不得利用行政強制謀利】
第八條【相對人的權利與救濟】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的設定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措施設定的統(tǒng)一性】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設定權】
第十四條【聽取社會意見、說明必要性及影響】
第十五條【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評價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
第十八條【一般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時的程序】
第二十條【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節(jié)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實施主體】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對象】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實施程序】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財產的保管】
第二十七條【查封、扣押后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節(jié) 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的實施主體、數(shù)額限制、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凍結的程序、金融機構的配合義務】
第三十一條【凍結決定書交付期限及內容】
第三十二條【凍結期限及其延長】
第三十三條【解除凍結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催告】
第三十六條【陳述、申辯權】
第三十七條【強制執(zhí)行決定】
……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