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什么是裁判的方法?
二、為什么要研究裁判的方法?
三、為什么要通過案例來研究裁判的方法?
四、為什么要選擇民事案例?
五、體例安排
第一章 裁判方法與案例研究
一、案例研究
二、法學案例研究
三、中外法學案例研究
四、當代中國的案例研究方法
五、裁判方法視角下的法學案例研究
第二章 案例與司法裁判
一、法學理論對于案例地位的一般理解
二、案例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中的地位
三、案例為什么能夠影響司法裁判?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選編民事案例的前后變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的數量與類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選編民事案例的形式變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民事案例中裁判方法的變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選編民事案例前后變化的原因
第四章 司法裁判中的知識觀
一、知識與法學知識
二、規(guī)則知識觀
三、規(guī)則知識觀在司法中的局限
四、司法裁判中的知識觀
五、司法裁判者應當樹立什么樣的知識觀?
第五章 司法裁判中的哲學觀
一、何謂司法能動?
二、什么是中國的司法能動?
三、司法為什么要能動——中美司法能動的比較
四、司法能動是否真的必要?
五、司法能動是否可能——中國司法“現代化”與“后現代化”的雙重難題
六、中國“司法能動”主張的理論貢獻
七、司法裁判:服從抑或創(chuàng)造?
第六章 慣例的法律適用
一、為什么要從司法適用的角度研究慣例?
二、慣例是一種事實而非法律
三、慣例可以成為間接法源
四、慣例經法官的認可才能夠成為法源
五、法官適用慣例首先需要識別、認定和審查
六、慣例的適用范圍
七、法官適用慣例的規(guī)則
八、結語:慣例在現代司法適用中的命運
第七章 “法理”的含義及司法功能
一、學科意義上之法理
二、形式意義上之法理
三、實質意義上之法理
四、法源意義上之法理
五、法理的民事司法功能
第八章 常識、常理與民事司法
一、司法常識化與司法職業(yè)化的主張與分歧
二、常識和常理屬于法官的經驗知識和司法的必要前見
三、常識、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
四、法官運用常識、常理的限度
第九章 民事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方法
二、民事司法中運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
三、民事司法中法官如何進行利益衡量
第十章 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權及民事責任——基于《公報》人身損害賠償案例的考察
一、合同履行中人身侵權案件的類型表現
二、不構成合同履行中人身侵權的案件類型
三、合同履行中人身侵權的認定標準
四、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權責任不同于合同違約責任、一般侵權責任或者特殊侵權責任
五、合同履行中人身侵權案件的歸責結束語
一、本報告的主要觀點
二、本報告可能的點滴貢獻
三、有待深入研究的問題
四、本報告的不足
參考引征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