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寧對法律改革的貢獻主要在英國,但他的這些思想的影響卻不僅僅局限于英國。這些思想是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的產物,因此為不少西方發(fā)達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家所重視。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法律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有著本質的區(qū)別,但這種區(qū)別并不妨礙我們吸收和借鑒西方法學家提出的一些進步的思想。因此筆者相信,研究丹寧的法學著作及其法學思想,對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同樣是有所幫助的。這就是我們將丹寧的法學著作和他的法學思想介紹給我國讀者的原因。我們希望,我們的努力不僅能使讀者通過丹寧的法學著作對英國法律的歷史和現(xiàn)狀有所了解,而且還能使讀者對他的法學思想有所思考,以便從中吸取一些有益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