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主體的誠信,但人們容易將主體客體化、誠信工具化?!对V訟主體誠信論——以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立法為中心》以“人本”的理念,從主體性入手,結合訴訟主體理論,以及訴訟誠信的“程序技術化處理”,試圖分析和構建訴訟中的“信任合作”機制。將訴訟誠信類型化為爭訟主體誠信、審判主體誠信、協(xié)助主體誠信和監(jiān)督主體誠信。在分析了當事人、法官、律師等訴訟主體誠信的現(xiàn)實困境之后,認為要區(qū)分理念上的誠信原則和條款中的誠信原則:民訴法理念上的誠信原則是毋庸置疑的,但寫進其條款中的誠信原則,只能約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而不能約束本案的法官。從技術操作的層面看,誠信原則本身只是法官手中的衡器。訴訟誠信與一般社會誠信具有不同的適用場域和職業(yè)倫理屬性。《訴訟主體誠信論——以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立法為中心》由唐東楚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