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一條【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條【平等保護】
第五條【物權法定】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八條【其他適用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jié)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及例外】
第十條【登記機構及統(tǒng)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時間】
第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qū)分】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關系】
第十八條【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第十九條【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登記錯誤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登記費用】
第二節(jié)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條【特定動產物權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簡易交付】
第二十六條【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jié) 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文書、征收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二十九條【繼承、受遺贈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合法的事實行為導致物權變動】
第三十一條【處分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的途徑】
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請求權的適用、行政及刑事責任】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權能】
第四十條【設立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國家專有】
第四十二條【征收】
第四十三條【耕地保護】
第四十四條【征用】
第五章 國家愛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企業(yè)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熱別規(guī)定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十七章 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五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則
關聯(lián)法規(guī)
學習案例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