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財政史研究》的第一部分,即“財政結構的集中與分散”,是以清代的財政制度作為研究對象,一方面明確了正額財政的集權構造,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正額財政之外又廣泛存在著各種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項目。以此認識為基礎,考察兩者之間存在的互補性,并分析了18~19世紀的變化過程。第一章,首先概述了清代財政的基本情況,論述歲入和歲出的結構以及它們的發(fā)展傾向;其次,從宏觀角度考察了17世紀中葉開始的經濟變動,分析了財政收支情況與經濟變動的關系。通過這些分析,可以看出:在18世紀的100年間,盡管白銀的購買力不斷降低,導致了物價上升,但正額財政的實際規(guī)模卻不斷縮小。同時,由于州縣財政開支的主要來源——“存留銀”不斷削減,而各種性質的“勸捐”﹑“攤捐”又層出不窮,導致地方官府財政日益窘迫。為了解決經費問題,地方政府擴大了附加性或追加性課征項目的范圍和數(shù)量?;谶@樣的原因,筆者認為:在財政體系中實行“原額主義”,其結果必然導致各種附加性或追加性課征的增大,并會造成財政負擔的不均衡。同時,作為當時政治制度的必然結果,“饋送”、“規(guī)禮”等官僚之間的私人贈送廣泛存在。財政負擔的不均衡和吏治的頹敗使利害沖突更加激烈,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逐漸擴大,最終導致了王朝的傾覆。第二章及第三章剖析了京餉、協(xié)餉和酌撥制度的建立與演變過程。清朝中前期,一直實行嚴格的中央集權的正額財政制度。但在太平天國時期,隨著酌撥制度的崩潰,開始攤派京餉與協(xié)餉,清朝財政呈現(xiàn)出分權化傾向。到19世紀后半葉,實際上確立了以各省總督、巡撫控制的省級財政為中心的地方財政體系。在這種地方財政體系中,外銷的經費占有核心地位。第四章重點討論了外銷不斷擴大的過程,并說明了隨著外銷領域的擴大,中央政府和各省之間圍繞著外銷經費問題所產生的矛盾也不斷擴大。光緒九年(1883),朝廷以支付京官津貼為名,要求各省將部分外銷款項送交戶部飯銀處。中央政府與各省為此發(fā)生糾紛,山西巡撫張之洞力主保護各省權利。通過張之洞的議論,可以發(fā)現(xiàn)外銷款項在當時還沒有成為正式的財政制度,沒有“名分”。而且,在省級財政的外銷款項之外,基層政府機構的經費仍然依靠各種附加稅和非法捐稅,官員中飽私囊的狀況也一直存在。《中國近代財政史研究》的第二部分“徭役與財政之間”,具體地考察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項目在不同時代財政體系中的形態(tài)與演變過程,從新的視角來透視各個時代財政的歷史特點,并在研究方法上展開新的探索。第五章以15世紀中葉賦役改革中創(chuàng)建的均徭法作為具體考察的對象。在實行均徭法之前,雜役是在有負擔能力的人戶之中進行點僉,而均徭法則規(guī)定雜役由輪年應役的里甲各戶承擔。以往的研究認為均徭法推行的目的是完善里甲組織的稅、役征收體制。但是,筆者認為,均徭法的具體應役方式并非以“賦役黃冊”為依據,而是另造“均徭文冊”或“龍頭鼠尾冊”等簿冊進行派役。由此可知,均徭法是利用里甲組織來實現(xiàn)十甲各戶輪流當役,而不是將每個甲作為一個單位進行派役。明代的里甲組織雖然承擔稅糧征收責任,但是,在征收正常財政開支以外的地方性事務經費和徭役的過程中,里甲組織并不是作為一個團體去應付各種負擔。第六章探討了里甲組織及里長的徭役負擔問題。見(現(xiàn))年里長承擔很多職責,其核心是“催辦錢糧”和“勾攝公事”。到現(xiàn)在為止,明代賦役制度的研究者把“勾攝公事”解釋為承擔里內及官府委托的公共事務,并解決由此產生的費用問題。然而,從元代到清代,“勾攝公事”實際上是一種官吏用語,專指訴訟過程中拘喚被告﹑原告和人證等事務。這里的“公事”并非指里長承擔的各種事務和費用。里長作為鄉(xiāng)村基層組織的頭目,要遵行官府的命令,承擔“錢糧”和“刑名”之役。按照明初確立的財政制度,明代的上供物料和地方政府的“公費”等額外負擔本來不由見年里長或十戶甲首承擔。然而,永樂年間以后,隨著財政支出的膨脹,上供物料和“公費”等成為中央和地方官府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這些額外的費用大大加重了里長的負擔,超越了其支付能力。為了規(guī)避重役,有些人戶采用詭寄和花分等手段,逃避里長之役,從而造成了“役困”問題。由此可知,明代所謂的徭役問題產生的根源實際上是由于正額之外的各種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項目也要由里長和沒有優(yōu)免特權的庶民承擔而造成的。第七章討論一條鞭法在財政史上的意義?!耙粭l鞭法”不僅統(tǒng)一了維持地方官府運作的各種徭役(四差),又在《賦役全書》等財政簿冊中把這些費用作為定額列入地方存留。同時,原先的許多額外負擔也被歸入正額之內。一條鞭法推行的結果,削減并固定了地方政府的財政經費,目的是杜絕地方政府利用徭役征收所具有的彈性來獲取額外收入。17世紀中后期,隨著軍事開支的增大,財政日漸窘迫,并且一條鞭法以外的各種徭役名目則再一次擴大。通過上述歷史現(xiàn)象的考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國家財政的“原額主義”造成了地方官府財政經費不足,導致了正額之外的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項目與數(shù)量日益膨脹,而不斷增加的額外負擔又不均衡地加之于社會各階層之間。這樣的結構貫穿于明代的財政。清代財政和明代的財政雖然在歲入與歲出方式上有所不同,明代實行的是現(xiàn)物財政,而清代實行的則是銀錢財政,同時,在有無法定差役制度這一點上也有所區(qū)別。但是,如果著眼于財政結構和原則,就會發(fā)現(xiàn)明清兩代存在著共同的特點,即僵化的正額部分與具有很強伸縮性的額外部分形成互補關系。本書的附篇則概括地說明了近代中國財政的基本情況。近代中國經歷了兩次革命,內戰(zhàn)與外侮頻仍,其財政制度也深深地打上了時代的烙印。在中國近代財政史上,出現(xiàn)過“沒有地方的中央財政”,也出現(xiàn)過以附加稅作為原資的縣財政,在附稅征收過程中還出現(xiàn)過包稅制。而厘金制度廢除后,各種“苛捐雜稅”又層出不窮。所有這些問題,可以看成是清代以來財政體系的延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