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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導論——行政契約引發(fā)的理論爭議與實踐混亂
第一章 行政法理論上的行政契約之比較考察
第一節(jié) 行政契約的范圍與類型
一、行政契約的范圍
二、行政契約的類型
第二節(jié) 行政契約的判斷標準
一、契約標的理論
二、“三標準”
三、混合標準
第二章 “行政契約”的產生原因與功能分析——兼評判斷標準
第一節(jié) 行政契約的發(fā)展概況
一、行政契約在法國
二、行政契約在德國
三、行政契約在日本
四、行政契約在我國臺灣地區(qū)
五、行政契約在我國大陸地區(qū)
第二節(jié) 國家私法主體身份的加強是“行政契約”產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節(jié) 國家雙重身份的不斷變換造成了“行政契約”的誤區(qū)
第四節(jié) 契約行政是“行政契約”的功能性需求
第五節(jié) “私經濟行政理論”是契約行政的理論基礎
第六節(jié) 虛弱的判斷標準
第三章 “行政契約”的基礎理論批判
第一節(jié) “行政契約”的基礎理論
一、地位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能否達成合意
二、契約自由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是否可以調和
第二節(jié) 不平等,無合意
一、契約的涵義
二、契約的本質是合意
三、不平等,無合意
第三節(jié) 契約自由與依法行政無從調和
一、契約自由的本質
二、依法行政的本質
三、契約自由與依法行政無從調和
第四章 公法領域無契約——“行政契約”是一個偽概念
第一節(jié) 私法自治的功能
第二節(jié) 契約、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第三節(jié) 公法領域無契約
結束語
附:【“政府合同”建議稿】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