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愿原則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
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
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
第二十一條 承諾的定義
第二十二條 承諾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 承諾期限的起點
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 承諾的撤回
第二十八條 延遲承諾
第二十九條 遲到的承諾
第三十條 承諾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二條 書面合同成立時間
第三十三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五條 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第三十六條 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合同書與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依國家計劃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格式條 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
第四十條 格式務款的無效
第四十一條 格式條 款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守商業(yè)秘密義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條 附條 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
……
附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