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譯完勞倫斯·斯通的《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l500一1800》,不禁疑惑:什么是婚姻?(與此而來的,“什么是離婚?”)甚至對家庭、性(愛)的看法也受了一番搖撼。原來,家庭、婚姻、性的存在并非那樣自然自主,并非如我們以為的那樣理所當然、不言自明,而是總難擺脫歷史、人事的糾纏——終究事物的意義要從其所坐落的復雜時空、指涉(intertextul)網絡中求得。 于是斯通將家庭、性、婚姻置于英國l6至l8世紀——置于一時一地之實際歷史脈絡——詳加考察,既吟味思量一時一地政治、社會氛圍,復探勘人類婚愛體制與社經政治、宗教、文化微妙的互動關系,剝除體制“自然”之面貌,還原其在歷史流變中意涵之不斷遷化、遞嬗。在斯通辯證史觀的觀照下,歷史是不斷的變化、發(fā)展,沖突(conflict)亦是好的,因為沖突能推動變遷;求愛、締緣、建立家庭、育兒亦不循一定之方式,方式間亦無絕對之好壞,而如鐘擺,在擺動間體現(xiàn)其價值。且斯通不欲以條理井然、融通有致的結構來收束復雜、暖昧的人事,在這方面他以許多個人歷史來補充宏觀敘述之不足,我們在浸淫一則則故事之余,同時明白了故事之反邏輯、反理性、與“標準”之時時齟齬——“歷史,,之大名目下本是蕓蕓眾生之實際生活,不顯個別人物之言行謦亥、命運遭際,怎能明歷更之鮮活、有血有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