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點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應用1 物權法上的物的特征
第三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條 [平等保護]
第五條 [物權法定]
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 [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八條 [其他適用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jié)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及例外]
應用2 物權法確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第十條 [登記機構及統(tǒng)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的職責]
應用3 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行政案件中發(fā)現涉嫌刑事犯罪問題的處理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時間]
應用4 “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判定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qū)分]
應用5 物權設立不成立不影響物權合同的效力
應用6 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qū)分
應用7 物權糾紛案由和合同糾紛案由的適用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關系]
應用8 房產證與房產登記簿上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登記簿的內容為準
第十八條 [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第十九條 [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應用9 預告登記與一般的不動產登記的區(qū)別
應用10 預告登記對房地產開發(fā)商處分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登記錯誤的責任]
應用11 物權登記和商事登記對民事權益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登記費用]
關聯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