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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信托財產(chǎn)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

英美信托財產(chǎn)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

定 價:¥28.00

作 者: 于海涌 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金融法

ISBN: 9787562039174 出版時間: 2011-07-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278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于海涌主著的《英美信托財產(chǎn)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內容介紹:一百多年前,英美式的信托就出現(xiàn)在中國,但信托事業(yè)在中國的發(fā)展卻歷經(jīng)曲折,信托的制度建設更是空白。信托的觀念和運用,長期處于誤解和歧義之中。就信托理論和信托制度而言,當然是從英美法中引進的一種制度。

作者簡介

  于海涌,男,漢族,1969年6月生,安徽省淮北市人。巾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民商法學碩十,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學博士(導師梁慧星教授),中圍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后(導師江平教授)。現(xiàn)為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曾到紐約大學、美國滅普大學、瑞上比較法研究所、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進行學術訪問。先后在《法律科學》、《法學》、《現(xiàn)代法學》、《民商法論叢》、《人大法律評論》、《私法》等刊物卜發(fā)表論文多篇。出版專著《法國不動產(chǎn)擔保物權研究》(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出版教材《民法物權》(豐編,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和《商法》(主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主持圍家社科基金項同《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制度研究》和《商事信托財產(chǎn)制度研究》,主持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項目《不動產(chǎn)登記立法研究》,主持省部級社科基金項目《廣東省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的制度缺陷與完善》,主持日本桐山基金項日《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權利瑕疵掃保義務研究》,均擔任課題組負責人。專著《法國不動產(chǎn)擔保物權研究》獲中國民法學會優(yōu)秀科研成果一等獎。

圖書目錄

序 失去衡平法依托的《信托法》
一、我負責起草《信托法》
二、為什么要制定《信托法》?
三、信托制度在中國的繼受
四、中野正俊說:“十三陵應該搞公益信托”
五、去日本考察信托法
六、臺灣地區(qū)和我們同時起草信托法
七、日本《信托法》的前世今生
八、對公益信托很感興趣
九、新中國成立后信托制度運用的實踐
十、信托財產(chǎn)歸屬的問題
十一、信托財產(chǎn)公示主義
十二、信托目的合法性
十三、《信托法》出臺
第一章 我國信托法移植中的成功與缺憾
第一節(jié) 我國信托業(yè)發(fā)展的總體評價
一、“發(fā)展-混亂-整頓”的歷史怪圈
二、我國信托業(yè)發(fā)展的機遇、挑戰(zhàn)與前景
三、信托法移植過程中的缺憾
第二節(jié) 我國信托法移植中的缺憾
一、信托財產(chǎn)的歸屬不明
二、受益權的屬性沒有準確定位
三、“信托行為”、“信托關系”的內涵模糊
四、信托財產(chǎn)的登記制度名存實亡
五、欠缺解決瑕疵承繼制度沖擊的平衡機制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配置失衡
七、受托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可能被濫用
八、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行使權利中可能導致僵局
第二章 信托法的歷史演進和現(xiàn)代發(fā)展
第一節(jié) 英格蘭信托財產(chǎn)關系的歷史分析
一、前《用益法案》時期
二、《用益法案》時期
三、后《用益法案》時期
四、衡平法權利的性質
五、英格蘭信托法的基本要點
第二節(jié) 英格蘭信托法的現(xiàn)代發(fā)展
一、受托人權利的擴大
二、受托人義務的加重
三、“死手控制”的廢除
四、越權無效原則的廢除
第三節(jié) 美國信托法的現(xiàn)代發(fā)展
一、法人信托
二、推定信托
三、謹慎義務
四、信托關系的構造
五、商業(yè)信托
六、委托人利益信托
第三章 信托法移植的立法例考察
第一節(jié) 大陸法系對信托法的融合與移植
一、法國
二、德國
三、意大利
四、日本
五、韓國
六、荷蘭
第二節(jié) 混合法系對信托法的融合與移植
一、蘇格蘭
二、南非
三、魁北克
第三節(jié) 信托制度的國際公約
一、《海牙公約》
二、《歐洲信托法原則》
第四章 信托法移植的基本路徑
第一節(jié) 所有權路徑
一、雙重所有權
二、受托人所有權
三、受益人所有權
四、委托人所有權
第二節(jié) 契約路徑
一、保管契約和委任契約的結合
二、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節(jié) 獨立主體路徑
一、信托財產(chǎn)的獨立性
二、信托財產(chǎn)的人格化
第五章 信托財產(chǎn)雙重所有權在中國本土化的路徑選擇
第一節(jié) 本土化與英美化的困境
一、模糊的“真空”地帶
二、本土化抑或英美化?
第二節(jié) 路徑選擇:制度功能與制度形式之間的選擇
一、我國單一所有權傳統(tǒng)不能因信托而一舉顛覆
二、信托不能成為大陸法系中的“異物”
三、實現(xiàn)信托制度的功能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 “普通法所有權”在我國單一所有權制度下的本土化設計
第一節(jié) “委托人所有權”路徑的分析檢討
一、信托財產(chǎn)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前提
二、不符合大陸法所有權的理念
三、受托人對信托財產(chǎn)的權利將游離于物權法本系
四、委托人容易干預信托事務
第二節(jié) 對“受益人所有權”路徑的分析檢討
一、受益權不具備所有權的實質內涵
二、受益人享有“實質所有權”的背景已經(jīng)不復存在
三、信托制度將淪為代理制度
四、公益信托、目的信托、自由裁量信托和連續(xù)受益的信托將難以運行
第三節(jié) “受托人所有權”路徑的可行性分析之一:所有權理論
一、收益權和受益權的區(qū)別
二、受托人享有所有權符合大陸法的所有權理論
第四節(jié) “受托人所有權”路徑的可行性分析之二:制度功能
一、信托合同的防范功能
二、閉鎖效應的防范功能
三、零利益規(guī)則
四、謹慎投資者規(guī)則
第五節(jié) “受托人所有權”路徑的可行性分析之三:立法例考察
一、英國和美國:受托人正朝著絕對所有人(absolute owner)邁進
二、蘇格蘭:信托財產(chǎn)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
三、德國:受托人是完全的(full)所有權人
四、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受托人享有所有權
第六節(jié) “普通法所有權”可以本土化為單一所有權
一、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二、“普通法所有權”本土化為我國的單一所有權
第七章 “衡平法所有權”在我國物權債權二元體系下的本土化設計
第一節(jié) “衡平法所有權”引發(fā)的百家爭鳴
一、物權說
二、債權說
三、物權債權并存說
四、特殊權利說
第二節(jié) “衡平法所有權”的債權屬性分析
一、主債權:受益請求權
二、從債權:對信托事務的監(jiān)督權
三、債權之保全:撤銷權
第三節(jié) “衡平法所有權”可以本土化為債權
一、“衡平法所有權”應在大陸法的語境下重新定性
二、“衡平法所有權”應定性為債權
第八章 “雙重所有權”本土化設計與英美信托功能的相通性
第一節(jié) “雙重所有權”本土化設計與英美信托功能的比較
一、本土化設計不會導致受托人的權利過度膨脹
二、本土化設計不會削弱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節(jié) 本土化設計與雙重所有權在制度功能上具有相通性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三、受益人
四、第三人
第九章 信托制度本土化設計的實證分析
第一節(jié) 集合資金信托
一、信托財產(chǎn)的所有權
二、信托合同對受托人的約束
第二節(jié) 國有資產(chǎn)信托
一、國有股權信托
二、國有企業(yè)資產(chǎn)信托
第三節(jié) 公益信托
一、剩余捐款的困惑
二、公益信托的優(yōu)勢
三、“最相類似原則”的適用
第四節(jié) 遺囑信托
一、遺產(chǎn)歸屬受托人
二、遺囑對受托人的約束
第十章 本土化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一節(jié)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權利
二、委托人的義務
第二節(jié) 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權利
二、受益人的義務
第十一章 本土化中的受托人
第一節(jié) 受托人的權利
一、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chǎn)
二、優(yōu)先受償權
三、取得報酬
四、留置權
五、請求變更信托財產(chǎn)管理方法
六、辭任
第二節(jié) 受托人的義務
一、忠實義務
二、謹慎義務
三、管理義務
第三節(jié) 受托人的責任
一、歸責原則
二、賠償責任
三、免責條款的效力
第十二章 信托財產(chǎn)的公示
第一節(jié) 我國信托財產(chǎn)公示制度的分析檢討
一、信托公示是否包括信托財產(chǎn)的轉移公示
二、信托登記的效力:生效要件抑或對抗要件
三、登記程序沒有可操作性
第二節(jié) 不動產(chǎn)信托的公示
一、不動產(chǎn)信托登記機關
二、不動產(chǎn)信托公示的程序
三、不動產(chǎn)信托公示的效力
四、不動產(chǎn)信托登記資料的查詢
第三節(jié) 動產(chǎn)信托的公示
一、普通動產(chǎn)的信托公示
二、特殊動產(chǎn)的信托公示
第四節(jié) 知識產(chǎn)權信托的公示
一、專利權、商標權的信托公示
二、著作權的信托公示
第十三章 信托終止時的財產(chǎn)歸屬
第一節(jié) 信托終止的事由和法律后果
一、信托終止的事由
二、啟動信托終止程序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jié) 信托財產(chǎn)清算與債務清償
一、信托財產(chǎn)清算中的沖突與風險
二、信托財產(chǎn)非破產(chǎn)清算中的監(jiān)督
三、債權人的受償順序
四、信托財產(chǎn)清算中的信托監(jiān)察人
第三節(jié) 債務清償后剩余財產(chǎn)的歸屬
一、剩余財產(chǎn)歸屬的立法例考察
二、對我國剩余信托財產(chǎn)歸屬安排的分析檢討
三、確定我國剩余財產(chǎn)歸屬人的建議
第四節(jié) 剩余信托財產(chǎn)確定歸屬后的強制執(zhí)行
一、被強制執(zhí)行人
二、被強制執(zhí)行的信托財產(chǎn)范圍
結論 極具魅力的英美信托制度可以在中國落地生根
一、雙重所有權在大陸法體系下的定位是對我國信托法的嚴峻挑戰(zhàn)
二、本土化的基本思路:重點關注實現(xiàn)雙重所有權的制度功能,而不在于是否采用雙重所有權的形式
三、“普通法所有權”本土化為我國的單一所有權,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chǎn)的絕對所有權
四、“衡平法所有權”在大陸法的語境下定性為債權,由受益人享有受益請求權
五、雙重所有權在中國可以順利實現(xiàn)本土化
參考文獻
后記 大樓和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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