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論》是在中國法治的發(fā)展與變革大背景下完成的。自1999年10月頒行以來,《合同法》已歷經十余年司法實踐的檢驗和學術真知的探尋。期間,合同法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似乎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大勢前,稍顯沉寂。但是,學科地位及其于法律體系中的作用畢竟取決于社會現實的需求,合同法作為協(xié)調市場經濟中私法主體私益關系的基礎性法律,理論和立法創(chuàng)新借此正積淀、反思、醞釀而蓄勢待發(fā)。2007年開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給立法機關和學界化解合同法運行中積累的問題和修復交易鏈條,維護交易安全,提供了轉變理念、創(chuàng)新規(guī)范的契機;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4日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代表,合同法再一次能動地回應了社會經濟轉型的期待;當下正在進行的中國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再次為合同法提供規(guī)范化的歷史機遇。這些構成了《合同法論》創(chuàng)作的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