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認定》共七章,第一章,商標之本體與本質。商標,追根尋源屬于標識的一種,商標最早與法律聯系在一起是在1618年的英國,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一次將商標權與其他財產權放在同樣保護的地位。此后,英國于 1862年、美國于1870年、德國于1874年、日本于1875年相繼頒布商標法。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qū)都制定了商標法。傳遞信息是供應商面向廣大消費者通锫信息的具有商業(yè)上獲得成功的戰(zhàn)略意義的行為,該成功離不開企業(yè)名稱、商品、服務的商標、產品的原產地名稱等標志的建設,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標是信息的傳遞者。在社會經濟生活環(huán)境當中它區(qū)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證明商品的質量,如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是對付市場上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產品的有力武器;商標體現的是商譽的全部價值。其他可以體現商譽價值的還包括商號、商品名稱等能夠將商品、服務與其來源聯系起來的東西。所以說,商標是商譽的表現形式,商譽是商標的內容,商標所傳遞的具有標識性的信息是企業(yè)的商譽。商標保護得好的企業(yè)商譽必然高,商標保護不力的企業(yè)必然因為商譽的降低而舉步維艱。商標權的非物質性,也可以稱為無形性。它是指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慧創(chuàng)作物 ”本身表現為信息形態(tài),而非物質形態(tài)。具體而言,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 “智慧創(chuàng)作物”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間,通常以商品和服務為載體而存在。作為財產權的商標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一直交織在該權利中,某種程度、某個階段,對公共利益的保護要高于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