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法治后進的國家,尤其在司法與訴訟制度領域,與發(fā)達國家相去甚遠。在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國家是否有科學的訴訟制度和程序法,是衡量其法治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在一個國家內部,訴訟法,只是司法領域中的程序法,它并不是程序法的全部。法治國家的程序法更重要地表現(xiàn)在國家管理和行政決策當中。比如選舉法,在法治國家普遍被視為最典型、最重要的程序法。憲法中也包括國家管理的重要程序和基本原則。就公民個人而言,是否具有良好的規(guī)則意識和程序觀,關系到其素養(yǎng)和品質。無視日常程序規(guī)則和隨心所欲的人,普遍被視為缺乏素質。因此,可以說,程序法無處不在,訴訟法只是廣義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法律制度建設取得了重大成果,程序法制的進步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也應當看到,與法治國家相比,仍相當落后。在司法領域,冤、假、錯案的產生,究其原因,無不與程序不科學、程序虛無和踐踏程序相關。因此,大力開展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提升程序法制的水平,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不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