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緒論
0.1 問題的提出
0.2 文獻綜述
0.2.1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組織形式
0.2.2 關于農民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及其平衡
0.2.3 關于農民股東與非農民股東的利益沖突及其平衡
0.2.4 關于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與公司法律制度的沖突及其立法選擇
0.3 研究的思路
0.4 研究的方法
0.5 可能的創(chuàng)新點
0.6 本書的不足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的概念界定及相關法律問題
1.1 土地承包經營權
1.1.1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
1.1.2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限定性
1.1.3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
1.1.4 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實上的保障性
1.1.5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模式
1.1.6 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沖突與協(xié)調
1.2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
1.2.1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界定
1.2.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特征
1.3 本章小結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的正當性研究
2.1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經濟學動因
2.1.1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與規(guī)模經濟
2.1.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與資產資本
2.2 農地權利人股的比較法考察
2.2.1 日本
2.2.2 美國
2.2.3 俄羅斯
2.2.4 越南
2.2.5 我國臺灣地區(qū)
2.3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的法規(guī)范分析
2.4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與“圈地運動”
2.5 本章小結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的實證研究
3.1 南海模式
3.1.1 基本情況
3.1.2 問題與討論
3.2 鄭龍模式
3.2.1 基本情況
3.2.2 問題與討論
3.3 湯營模式
3.3.1 基本情況
3.3.2 問題與討論
3.4 麒麟模式
3.4.1 基本情況
3.4.2 問題與討論
3.5 東江模式
3.5.1 基本情況
3.5.2 問題與討論
3.6 進一步的總結
3.6.1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流轉取得了較好的績效
3.6.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急需“法律性”調整
3.6.3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
3.6.4 農民股東與非農民股東的利益沖突需要協(xié)調
3.6.5 農民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的平衡機制亟待建立
3.6.6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中相關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沖突需要協(xié)調
3.6.7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中的政府與市場關系問題
3.7 本章小結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的組織形式選擇
4.1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股份合作社的利弊分析
4.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與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法律兼容性
4.2.1 入股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能夠避免農民失去土地?
4.2.2 入股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之現(xiàn)狀:名為入股,實為租賃
4.2.3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與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法律兼容性
4.3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契合性
4.3.1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營利性”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4.3.2 入股有限責任公司與農民失地風險
4.3.3 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4.4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其他組織形式的討論1
4.4.1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
4.4.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討論
4.4.3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一人公司的探討
4.5 本章小結5.農民股東與非農民股東的利益沖突與平衡
5.1 農民股東與非農民股東的利益沖突
5.1.1 利潤分配權的沖突
5.1.2 公司事務管理權、表決權的沖突
5.2 優(yōu)先股制度的基本理論
5.3 優(yōu)先股與農民股東股權的契合性
5.4 以優(yōu)先股化解農民股東與非農民股東利益沖突之構想
5.4.1 農民股東的股權宜定位為參加、累積優(yōu)先股
5.4.2 農民股東的股權宜定位為剩余財產分配優(yōu)先股
5.4.3 農民股東的股權宜定位為附帶拒絕權的優(yōu)先股
5.4.4 農民股東的表決權復活
5.4.5 農民股東享有除表決權以外的其他股東權利
5.4.6 農民股東特定條件下的“退股權”
5.4.7 農民股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回購請求權
5.4.8 非農民股東對農民股東的保底收益承擔擔保責任
5.5 關于股權轉讓后受讓者的股權地位之討論
5.6 組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代行農民股東共益權
5.7 本章小結6.農民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與平衡
6.1 公司設立階段的利益沖突
6.1.1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評估
6.1.2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特別公示
6.2 運營階段的利益沖突
6.2.1 “保底分紅”引起的利益沖突
6.2.2 農民股東退股中的利益沖突
6.2.3 土地承包經營權回購(置換)中的利益沖突
6.3 公司清算中的利益沖突
6.3.1 諸說評析
6.3.2 作者的觀點
6.4 本章小結7.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股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對策——以立法完善為中心
7.1 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與公司法律制度的沖突及立法選擇
7.1.1 沖突的表現(xiàn)形式
7.1.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選擇
7.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與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完善
7.2.1 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制度的完善
7.2.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范圍、形式的完善
7.2.3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后果的完善
7.2.4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應采取“登記要件主義”
7.2.5 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由轉讓
7.2.6 取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優(yōu)先權
7.2.7 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
7.2.8 廢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收回制度
7.3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其他法律對策1
7.3.1 正確定位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中的角色地位
7.3.2 借鑒“兩田制”的合理內核,實行“責任田”入股
7.3.3 分步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7.4 本章小結8.結語主要參考文獻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