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警官及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盡管扮演的角色不同,但其目標都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保障案件得到正確處理。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依照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印證成為主要的證明方法便在情理之中。但是,光有印證仍不夠,司法工作人員運用證據并非機械地、被動地,而是發(fā)揮著一定的主觀能動性,于是心證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為提高訴訟效率,避免認定案情偏差,保障證據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和手段取得而不致侵犯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證據的運用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規(guī)定也已成為現(xiàn)代世界各國的通例。由此,印證、心證和法證便成為刑事訴訟的三大證明方法?!稒z察業(yè)務技能叢書(5):刑事證明方法與技巧(修訂版)》是一本綜合證據理論與證據運用實踐的應用性專著。作者在書中提出了“一種學說”,介紹了“三種方法”,闡釋了“二個法則”,總結了“多條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