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后評估又稱為“政府立法的回頭看”,注重政府立法后評估表明政府立法的重心從注重立法的事前監(jiān)控轉入立法后的評估監(jiān)督。根據我國和國外政府立法后評估的實踐經驗,政府立法后應當從立法層面上對其予以完善,明確其評估的對象、主體、原則、標準、評估結論的效力等等。政府立法后評估結論的效力主要體現在政府立法責任的歸責上,政府立法后評估工作的開展,使我們能夠克服在政府立法之前與政府立法之中難以對相關人進行歸責的困難,為政府立法責任的歸結提供了相應的歸責前提。政府立法后評估結論應成為追究政府立法機關與相關人立法責任的依據。同時政府立法責任的歸結也會影響政府立法后評估的進行,這需要我們對評估的主體、標準、程序等予以重新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