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刑法采取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我國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犯罪構成體系不同,經由犯罪構成識別而形成的犯罪類型呈現(xiàn)差異。研究我國刑法中的危險犯應立足于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犯罪構成體系和現(xiàn)實生活實際,不能顧此失彼。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社會凸顯出新的危害行為類型及新的危險源頭,現(xiàn)有刑事立法無法應對。因此,風險社會背景下,研究我國刑事立法趨勢及司法應對危險方法就顯得很有意義。鑒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構成體系及社會發(fā)展境況,對我國危險犯及風險社會風險的治理展開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緒論部分主要討論犯罪分類,為研究我國危險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根據行為該當構成要件是否需要結果為標準,將犯罪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根據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樣態(tài),將犯罪分為侵害犯和危險犯。我國采用平面耦合的犯罪構成體系,危害行為充足犯罪觀念形象與危害行為侵害法益的樣態(tài)同時進行判斷,犯罪分類應以危害行為充足構成要件的方式及危害行為充足構成要件時對法益的侵害樣態(tài)為標準將犯罪分為行為犯、結果犯和危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