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與民法的聯系極其緊密,以時間為經緯的規(guī)定遍布民法領域。同時。我們應該注意,民法領域涉及時間的概念、原則、規(guī)則、制度分散于各種法律淵源中,“僅是與時間聯系的反映局部法律現象的個別范疇”①。具體到民事權利領域,其時間范疇基本上都是對權利的限制,而且,絕大部分時間涉及權利的實體消滅。自2004年對擔保物權的限制期間產生研究興趣開始,作者對國內外民事立法中民事權利的限制期間及相關研究進行了一般整理和分類。作者發(fā)現,雖然國內外涉及權利的消滅時間范疇的民事立法不少,但是,學界對與涉及權利消滅的時間范疇的研究一般集中于消滅時效制度和除斥期間制度,對其他的涉及權利消滅的時間范疇并未予以足夠關注。如此,其不僅使得部分涉及權利消滅的時間范疇無法歸類,導致理論上的重大分歧,而且,無法為立法提供理論支撐,導致相關立法的模糊不清甚至缺漏,不利于法律價值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