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技體育的現實迫使人們以理性的思維考慮刑法的介入問題。刑法是保障社會秩序的有力工具,但由于刑法的嚴厲性及其存在的一些負面作用,刑法對社會的介入是審慎的。競技體育和其他領域一樣都處于刑法的調整和規(guī)范之下。但是,由于競技體育的特殊性,長期以來人們的觀念中認為司法是不能介入體育的,競技體育領域成了法律之外的一片“凈土”。《競技體育刑法規(guī)制問題研究》的研究重點關于競技體育類的行為的刑法適用問題以及有關的犯罪化問題。刑法適用主要是在現有刑法規(guī)定的前提下探討有關行為構成何罪問題,而犯罪化問題,則是在現行刑法沒有相應規(guī)定的前提下,探討是否有必要設立新的罪名對其予以刑法規(guī)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