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電子郵件證據論》試圖從電子郵件技術核心出發(fā),研究電子郵件的技術特質對電子郵件證據制度和傳統(tǒng)證據制度的影響。《刑事電子郵件證據論》除導論與結語外,共分九章。導論部分以一則刑事電子郵件證據案例引發(fā)對電子郵件證據問題的思考為基礎,闡述了研究電子郵件證據的務實性與緊迫性。第一章從電子證據對傳統(tǒng)證據概念、證據規(guī)則與證據原則的沖擊表現出發(fā),闡述其技術手段與法律規(guī)制之間沖突的深層原因,并提出從“現實”走進“虛擬”的可能性進路。第二章主要對電子郵件證據的基本概念進行了界定。本章以分析電子郵件證據與傳統(tǒng)證據之間的關系為基礎,指出傳統(tǒng)證據概念對電子郵件證據的不適當限縮。電子郵件系統(tǒng)因素的引入在對傳統(tǒng)證據概念形成沖擊的同時,與主體進行互動,從而形成了雙重屬性的電子郵件證據概念。未來立法宜擴張傳統(tǒng)證據概念中的核心要素,對傳統(tǒng)證據概念進行新的詮釋。第三章主要探討類型化研究的意義。另外,本章還簡要介紹了電子郵件證據類型化研究的主要內容,并就各類型電子郵件證據之間的交叉重合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規(guī)則適用對策。第四辛以加密類型化判斷為基礎,深入分析加密對電子郵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影響。第五章從主體與技術兩個方面提出判定垃圾電子郵件的二元化標準。以此為基礎,對常規(guī)電子郵件證據重點分析、闡釋合理隱私期待權的保護問題,對垃圾電子郵件證據則主要分析其“公權”有效運行問題。第六章以電子郵件的傳輸狀態(tài)為標準,將電子郵件證據區(qū)分為動態(tài)電子郵件證據與靜態(tài)電子郵件證據。本章在分析電子郵件傳輸的工作原理基礎上,提出以技術與法律相結合的標準區(qū)分動態(tài)電子郵件證據與靜態(tài)電子郵件證據。作此劃分的意義在于其對偵查方式的影響差異。動態(tài)電子郵件證據主要涉及秘密監(jiān)控下的證據問題,而靜態(tài)電子郵件證據則主要涉及一般搜查取證下的證據問題。證據內容的差異將延伸影響到偵查取證手段的選擇。第七章主要圍繞安全電子郵件證據與病毒電子郵件證據問題展開論述。本章在以自我復制、侵入功能的有無為標準界定安全電子郵件與病毒電子郵件的基礎上探討安全電子郵件證據與病毒電子郵件證據證明載體與證明方式上的不同。病毒發(fā)生作用機理的差異會影響電子郵件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被病毒感染的電子郵件證據又分為病原體式的電子郵件證據與輸入式或取證式感染性電子郵件證據,上述作為次生電子郵件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將面臨向安全電子郵件轉化后其是否具備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大小的問題。第八章重點討論有聲電子郵件證據的突出問題。有聲電子郵件證據因郵件服務器系統(tǒng)因素使其有別于視聽資料,其本質特點是多種服務器的合成,也正是因為此特點,有聲電子郵件證據關聯主體與關聯客體得到了適度擴張。有聲電子郵件證據關涉主體的擴張將影響到證據交換總量,而關涉客體的有限擴張則會對證明力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語音合成技術手段的使用會對有聲電子郵件證據的證明力產生影響。以此技術特點為基礎,有必要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兩方面構建完善有聲電子郵件證據法律制度。第九章主要就局域網電子郵件證據與廣域網電子郵件證據問題進行闡述。局域網內電子郵件用戶具有特定性,廣域網內電子郵件用戶具有公開性。網絡拓撲結構之間的不同成為局域網電子郵件證據與廣域網電子郵件證據差異的技術原因。以此技術差異為基礎,《刑事電子郵件證據論》認為狹義刑事推定在局域網環(huán)境與嚴格的保密性及可接受性的使用政策條件的保障下,可以適用于電子郵件證據;而廣義刑事推定即事實推定則在“可靠性之推定”與“確定性之級別構建”基礎上可以適用于廣域網內的電子郵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