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學在我國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法學領域。說熟悉,是因為我們每天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間接地接觸到商事法律規(guī)范;說陌生,是因為我們未曾真切地觸摸到承載著商法特有價值和規(guī)范的學科體系。1999年,《商法學》作為高等教育法學課程中14門核心課程之一已被國家教育部所確認。翻開商法教科書,商法學者們不厭其煩地解釋分析、追根溯源,以尋求商法所承載的社會價值,其目的無非是想論證商法在經濟活動中發(fā)揮著重大作用且具有獨立于民法的法域體系,但是這種解釋、分析至今尚未成為學者們的共識,甚至一直被眾多學者所懷疑和爭論。我國民法學者認為商法作為商人職業(yè)法是歷史的產物,也只能作為歷史的遺產;經濟法學者主張“商”回歸“民”又溢出“民”之后,溢出的部分即為公法化了的商法,應當劃入經濟法。①商法學者們自己也在進行著辯論,爭論的實質問題是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潮流席卷之下,商法學的源與流、合與分、興與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