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一條 [本法的調整范圍]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相關規(guī)定]
[案例1]
[案例2]
[法理研究]
[境外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 [本法的基本原則]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相關規(guī)定]
[案例]
[法理研究]
[適用指引]
[境外相關規(guī)定]
第三條 [本法的禁止性條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相關規(guī)定]
[案例]
[法理研究]
[適用指引]
[境外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的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四條[夫妻的姓名權]
第十五條[夫妻的人身自由權]
第十六條 [夫妻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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