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專利權的客體
第三條 專利管理體制
第四條 保密處理
第五條 不授予專利權情形
第六條 職務發(fā)明
第七條 禁止壓制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
第八條 合作發(fā)明和委托發(fā)明的專利權歸屬
第九條 專利不重復原則及先申請原則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
第十一條 專利權的排他性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許可
第十三條 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
第十四條 指定許可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共有
第十六條 職務發(fā)明的獎勵和報酬
第十七條 專利署名權和標識權
第十八條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
第二十條 中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及專利國際申請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 審查原則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發(fā)明、實用新型的授予專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外觀設計的授予專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第二十五條 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發(fā)明、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
第二十七條 外觀設計的申請文件
第二十八條 專利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優(yōu)先權
第三十條 取得優(yōu)先權的程序
第三十一條 單一性原則和合并申請
第三十二條 撤回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專利申請的修改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第三十五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程序的啟動
第三十六條 請求實質審查的提交文件
第三十七條 申請不符規(guī)定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駁回發(fā)明專利申請
第三十九條 發(fā)明專利權的授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
第四十一條 專利復審及司法救濟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專利權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第四十五條 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對專利權異議的審查
第四十七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依申請給予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依緊急情況或公益需要給予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存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半導體技術強制許可的限制
第五十三條 為供應國內市場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的證明義務
第五十五條 強制許可決定
第五十六條 獨占實施權的排除
第五十七條 強制許可使用費
第五十八條 對強制許可不服的訴訟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專利權保護范圍
第六十條 專利糾紛的解決
第六十一條 證據提供
第六十二條 現(xiàn)有技術抗辯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
第六十四條 檢查、調查措施
第六十五條 賠償數(shù)額計算方法
第六十六條 對即發(fā)侵權行為的臨時措施
第六十七條 訴前證據保全
第六十八條 訴訟時效
第六十九條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情形
第七十條 非惡意侵權行為免責
第七十一條 泄密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禁止專利部門參與經營活動
第七十四條 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繳納費用
第七十六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1.9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13.4.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2.28)
發(fā)明專利申請優(yōu)先審查管理辦法(2012.6.19)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2012.3.15)
專利標識標注辦法(2012.3.8)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2011.6.27)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11.3.28修正)
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2010.12.29)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20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