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使的設立是清廷在其最后十年的憲政改革中既想學習西方,又要減輕改革阻力的制度安排。從法理和制度設計上來說,提法使是中央政策執(zhí)行機構,主要通過傳達和執(zhí)行使中央的政令在各省得到實施。提法使設立之后,以行使司法行政權的方式,對法制改革在各省的開展監(jiān)督和管理。在其主持下,各省的審判廳、檢察廳、監(jiān)獄等機構得到建立,并推動了審判改革、法律改良和司法人事改革。對法律規(guī)定不健全、不完善之處進行司法解釋。協(xié)調省內各審判廳之間的審判管轄,以及行政與司法之間的關系等。但是,提法使之設畢竟是憲政改革和法制改革的一部分,提法使的設立和運行必然在新政、憲政和法制改革的框架下進行,由此遭遇的三重矛盾直接影響了改革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