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導論 研究思路
第一章 公眾參與在行政領域的興起
一、公眾參與有力地推動了行政民主
(一)代議制民主的困境促使人們關注行政參與
(二)公共行政改革是公眾參與行政的契機
(三)行政民主已經成為國際潮流
(四)公眾參與對行政法制發(fā)展提出了挑戰(zhàn)
二、公眾參與實現(xiàn)了行政的公共性
(一)行政權力的本質是公共權力
(二)公共性是行政法治的基礎
第二章 公眾參與行政的現(xiàn)實困境
一、行政主體“欲迎還拒”的搖擺態(tài)度
二、社會大眾“搭便車”的消極心理
三、“槍打出頭鳥”的體制尷尬
四、參與者“挾公濟私”的矛盾動機
第三章 公眾參與行政程序的正當性
一、利益基礎:公共利益VS共同利益
(一)公共利益難以界定
(二)利益多元普遍化
(三)共同利益是公眾參與的主要驅動
二、主體地位:公民VS利害關系人
(一)公民主要指向政治實踐
(二)行政參與主體是利害關系人
三、激勵機制:公民自覺Vs法律保障
(一)政治參與有賴公民自覺
(二)行政參與有賴法律保障
第四章 公眾參與促進行政行為綜合意志的形成
一、有關“行政行為單方意志性”的論斷
二、行政行為單方性論斷的矛盾窘境
三、行政相對人的主體性瓦解了單方行政的格局
四、行政程序法治化賦予了行政過程交互性
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與行政參與主體綜合意志的反映
(一)廣義型行政行為
(二)強制性行政行為的綜合意志性
(三)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的綜合意志性
六、行政行為的綜合意志性是現(xiàn)代行政的必然取向
第五章 公眾參與對行政程序制度的挑戰(zhàn)
一、信息公開制度
(一)知情是參與的前提
(二)知情權必須轉化規(guī)定為行政主體的告知義務
(三)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
二、公眾意見表達制度
(一)表達是參與的基礎
(二)表達權必須轉化規(guī)定為行政主體的聽證義務
(三)聽證制度的完善
三、共同代理人制度
(一)各國行政程序法中的共同代理人制度
(二)共同代理人制度是對共同訴訟代表人制度的借鑒
四、公益代表人制度
(一)美國公益代表人制度的發(fā)展
(二)公益代表人制度在我國的萌芽
第六章 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度對公眾參與的保障
一、社會公共行政的興起
(一)公共行政的形成
(二)第三部門的崛起
二、社會公共權力的性質
(一)社會公共權力來源
(二)社會公共權力的本質是人民授權
三、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一)大陸法系的公務法人與公法人
(二)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
(三)社會公共行政主體表述更準確
第七章 行政訴訟制度的發(fā)展對公眾參與的保障
一、原告資格制度
(一)原告資格的發(fā)展脈絡
(二)行政程序參與主體與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一致性
二、社會公共行政主體應納入行政訴訟被告的范圍
(一)現(xiàn)行的“誰主體、誰被告”標準
(二)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被告資格
三、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第八章 公眾參與行政過程的個案分析:舊城改建中的公眾參與
一、問題:舊城區(qū)改建,市場運作抑或政府主導?
二、上海市“二次征詢”程序的創(chuàng)新探索:行政程序主導
三、民意表達的前提:準確、及時、全面地公開信息
四、民意表達的保障:遵循平等原則
五、民意表達的法律效果:公共決策的綜合意志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