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長江文化大系·在野法曹:長江流域的律師與訴訟》為《中華長江文化大系:二》之一,自古以來,長江流域一直是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相對活躍的地區(qū),相關訴訟事務也比較多。宋代以降,特別是明清之際,隨著長江流域的進一步開發(fā),以及封建社會后期社會矛盾的復雜化和尖銳化,各類訴訟時有發(fā)生,為訟師職業(yè)的發(fā)展以及訟師活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土壤。訟師主要來自未取得功名的士人,通過訟師秘本進行訟學知識傳承。作為一個被封建政府嚴厲禁止的職業(yè),訟師在封建社會遭到嚴厲查處和懲治。至近代,隨著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引入中國,長江流域出現了一批外籍職業(yè)律師,他們的活動為中國現代律師制度的形成起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