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基本原則】
第三條【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各方面的反間諜義務】
第五條【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
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一切間諜行為受法律追究】
第七條【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反問諜工作職權】
第九條【查驗身份、調查、詢問】
第十條【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查閱、調取有關
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一條【優(yōu)先通行,優(yōu)先使用、征用】
第十二條【技術偵察】
第十三條【查驗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
施以及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的免檢】
第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六條【制定反問諜技術防范標準,反間諜技
術防范檢查和檢測】
第十七條【嚴格執(zhí)法,對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材
料的處理和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九條【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協(xié)助反問諜工作及對協(xié)助者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及時報告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保守反間諜工作的秘密】
第二十四條【不得非法持有國家秘密】
第二十五條【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六條【檢舉、控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間諜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境外受脅迫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
織、間諜組織及時悔改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的處罰】
第三十條【對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職務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泄露反問諜工作國家秘密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持有國家秘密或者持有、使
用專用間諜器材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違法處置或者掩飾隱瞞涉案財物
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間諜行為的定義】
第三十九條【防范、制止和懲治其他危害國家安全
行為適用本法】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說明
(2014年8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間諜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4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間諜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