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首先確立公司重整的博弈理論,并提出債權人與中小股東“有效率的保護”理論。在此基礎上,《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提出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應該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保護的價值應該是債權人與中小股東初始投資的預期價值。這樣,保護制度在時間維度上應該包括事前保護和事后保護,保護制度在時間上應該延伸到重整申請之前債務人接近資不抵債的時間段;保護的分析維度應該包括風險分析路徑、公平與效率的權衡、建立有效率的激勵機制、成本收益分析和管制與自治的平衡。
根據以上基本理論與分析方法,《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以國際上通行的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DIP)為核心,把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放在以下具體制度中加以分析:①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傳統(tǒng)保護制度;②接近破產或者資不抵債時的公司治理;⑧強裁制度下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④預重整制度下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⑤合并重整下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
《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認為,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有效率的”法律保護制度是一個以DIP制度為核心的多維的制度體系。最后,《上市公司重整中債權人與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圍繞DIP制度提出修改我國破產法的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