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并非學者通過相關知識的旁征博引,從學理上就司法改革應如何進行而展開的概念推演及學說論證;也不同于外部的研究者通過一般觀察或田野調查,在描述有關司法改革的現象或個案這個基礎上提煉出理論命題或形成政策建議。本書最重要的特點在于,作者就是審判人員,是在法院內承擔著日常繁重的審判業(yè)務和管理工作之余潛心研究寫作而取得的成果。尤其重要的是,作者所在的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從2009年起就提出了“審判長負責制”的改革思路,率先嘗試法院人員分類管理,開始對審判權運行機制進行改革。這個思路與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的“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改革方向不謀而合。自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佛山中院不僅努力發(fā)展完善原來的改革思路,還進一步積極地探索了“頂層設計”提出的其他各項改革。從自身這些“親歷親為”的改革嘗試出發(fā),再把研究的視野擴大到古今中外的相關理論和全國各地法院多種多樣的改革模式,就構成了本書兼顧宏觀架構和微觀領域,并可能深潛于具體問題及提出相應對策的特色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