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社會中,民法的責任領域奉行“勿害他人”的原則,立法者將民事責任分為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賦予兩者不同的構成要件及不同的法律效果,期望兩者涇渭分明,各司其職。一旦發(fā)生民事損害之事實,分別以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判斷,或為合同責任,或為侵權責任。自20世紀進入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時期以來,因商品經濟日趨發(fā)達,交易關系呈多元化和復雜化,同時人們面臨著很多因科技進步與社會發(fā)展相伴而生的危險,為了防范危險因素的增加對人的侵害,兩大法系的判例與學說開始在民法的責任領域倡導“保護他人”的理念,創(chuàng)設了各種旨在維護人身和財產完整性的新類型責任。我國正經歷著從傳統社會向現代化范型社會結構轉換的社會轉型,繼受于傳統社會的民事責任也經歷著深刻的變化,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發(fā)展起來的責任可以建構起獨立的第三類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