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審訊是指檢察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關涉案人員如實供述、陳述案情的偵查活動。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較為單一,尤其是對于賄賂案件而言,突出表現(xiàn)為言詞證據。而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性,很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發(fā)生變化,這就需要考量口供的真實性、客觀性,審訊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在世界各國的刑事司法歷史中,審訊程序大概都經歷了“由硬變軟”的發(fā)展過程。尤其是隨著人權保障呼聲的高漲,文明和法治是刑事司法的大勢所趨,審訊方法已經從傳統(tǒng)的身體強制向心理控制轉型,現(xiàn)代法治、文明的訊問方式要求審訊人員必須注重綜合利用各種科學、有效的方法來提高審訊質量和效率。心理學是職務犯罪審訊的基礎。審訊活動都是圍繞審訊對象的心理活動而展開的,心理施壓的方法永遠是審訊活動的基石。審訊人員只有掌握了審訊對象的心理活動規(guī)律,才能知道如何消除審訊對象的消極心理,促使其心理發(fā)生轉變。無論是中醫(yī)學還是看相學,都是一種心理上的相互影響,在于樹立審訊人員的主導、控制地位。信息論是職務犯罪審訊的升華。職務犯罪的特殊性、隱蔽性決定了審訊對象普遍具有抗審的心理,單純的心理施壓在審訊過程中就是產生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的動力源。而審訊的信息傳遞、有效反饋關鍵是要突破審訊對象的心理限制,這個心理限制的突破是建立在良性的溝通基礎上的。審訊的全部活動是在溝通的過程中完成的,審訊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溝通的程度,有效的溝通是審訊的主要目的。因此,審訊信息論的本質就是要排除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博弈論是職務犯罪審訊的殺手锏。審訊的實踐一再證明:博弈論在辦理職務犯罪窩串案的過程中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于普通職務犯罪案件來講,博弈論的運用在審訊中也發(fā)揮著有效保障的功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博弈論考驗的是雙方的耐力、智慧,更是能力和水平,在心理施壓、信息溝通失效的前提下,運用博弈論往往會產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無論是心理學、信息論還是博弈論等方法在審訊中的運用都是為了審訊人員可以通過最優(yōu)化的決策,通過最優(yōu)化的手段,來實現(xiàn)預期審訊目標,達到預期效果。審訊作為職務犯罪偵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與初查、偵查密不可分的。初查是審訊的基礎,也決定著審訊的方向。審訊是關鍵,通過審訊獲取相關的證據來證實犯罪。偵查則是鞏固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來指控犯罪。作為審訊程序中最重要的因素,審訊人員的偵查意識和能力水平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從事職務犯罪審訊工作的檢察人員很少受過專業(yè)的偵查培訓,與專業(yè)化審訊還有不小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審訊的質量和效率。怎樣打造一支符合當代司法文明理念的專業(yè)化隊伍是擺在我們面前亟須解決的課題,希望《職務犯罪偵查實務叢書:職務犯罪審訊控制論》的出版能夠進一步促進這方面工作的深入開展,能夠對職務犯罪審訊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