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起草規(guī)則依據(jù)GB/T 1.1—2009。本部分代替CH/T 1011—2005(——標準名稱由《基礎地理信息數(shù)字產品1:10 0001:50 000數(shù)字線劃圖》改為《基礎地理信息數(shù)字成果1:5 000 1:10 000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第1部分:數(shù)字線劃圖》,相應技術指標內容也作了擴充;——修改了原標準第1章中關于內容組成和適用范圍的部分內容;一一對原標準第2章進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了相關標準的引用;——將原標準第3章改為第3章“成果描述”;——將原標準第4章改為第4章“成果構成”,內容在原標準4.3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將原標準4.1、4.2刪除。4.4、4.5、4.6、4.7調整到后面相關章條;———將原標準第5章改為第5章“成果分類”,內容在原標準4.5.1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同時增加非符號化和符號化數(shù)據(jù)的解釋;—一將原標準第6章改為第6章“成果要求”;——將原標準第5章和第6章內容納入6.1中;——將原標準4.6改為6.1.13“數(shù)據(jù)格式”,并增加對1:5 000、1:25 000、1:100 000這三種比例尺數(shù)據(jù)成果的要求;——將原標準4.4修改后增加到6.2中;——新增6.3;——將原標準第7章改為第?章“成果檢驗”;——將原標準4.5.2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改為第8章“成果標記”;——將原標準4.?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改為第9章“成果包裝”;——將原標準第8章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改為第10章“保密”。本部分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提出并歸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