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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定 價:¥59.00

作 者: 李顯冬,魏昕 著
出版社: 電子工業(yè)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法律法規(guī)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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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121280214 出版時間: 2016-02-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260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書以條例內容為主要框架,以條文釋義為主要內容,加之精選的案例與法理分析,構成了本書的主要寫作思路和篇章結構,因此本書主要分為三個部分:條文釋義、案例、法理分析。本書的寫作角度是理論與實踐的相結合,本書的*大特點是將每一條法規(guī)內容配一個相關案例,通過對條文的理論解釋和對案例的法理分析,加深讀者對本法條的理解和掌握,幫助解決實際工作中的難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和應用價值。

作者簡介

  李顯冬,中國政法大學正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現(xiàn)任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農業(yè)經(jīng)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非常任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婦女法學會副會長。魏昕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t1
第一條 立法依據(jù)\t1
一、《政府采購法》的法律特征\t1
二、制定條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t2
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特點\t2
第二條 財政性資金和服務的解釋、說明\t7
一、對“財政性資金”定義的必要性\t7
二、對“財政性資金”概念范疇進行界定\t8
三、關于非財政資金\t9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t9
一、集中采購目錄界定的必要性\t10
二、集中采購目錄的基本內容\t10
三、兩類集中采購目錄的適用條件\t10
第四條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t11
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t12
二、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t13
第五條 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
標準的授權\t14
一、制定集中采購目錄\t14
二、采購限額標準\t15
第六條 政府采購的社會政策目標\t16
一、財政部門是落實國家政府采購政策的
職能部門\t16
二、財政部制定政府采購政策的依據(jù)\t17
三、實現(xiàn)政府采購政策的具體措施\t18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t21
一、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t21
二、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的實踐\t23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t27
一、體現(xiàn)公正透明的原則\t27
二、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fā)布的行政
監(jiān)督主體\t27
三、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fā)布的渠道\t27
第九條 政府采購回避制度\t28
一、建立政府采購回避制度\t29
二、政府采購中應回避事實的認定\t29
三、供應商申請回避的權利和申請程序\t30
第十條 政府采購的電子化發(fā)展\t31
一、推動政府采購活動電子化的必要性\t32
二、實現(xiàn)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途徑\t32
三、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的規(guī)劃\t33
四、依據(jù)規(guī)劃穩(wěn)步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的
進程\t33
參考文獻\t35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t36
第十一條 采購人的義務\t36
一、采購人的范疇界定\t36
二、對采購人義務規(guī)定的必要性\t37
三、采購人承擔義務的原則\t37
四、具體措施和目標\t37
五、科學合理的確定采購需求\t38
六、禁止采購人所為的行為\t38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的補充規(guī)定\t40
一、集中采購機構\t41
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t41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的業(yè)務要求\t42
一、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軟件和
硬件條件\t42
二、提高招標代理服務專業(yè)化的環(huán)節(jié)\t43
三、確定招標代理的工作邊界\t44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不得為之條款\t46
一、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應為
條款之必要性\t46
二、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應為
之行為\t46
第十五條 采購文件編制\t50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
文件的依據(jù)\t50
二、確定采購需求的約束條件\t51
三、公共服務項目確定需求的途徑\t51
第十六條 委托代理協(xié)議\t53
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必要性\t54
二、委托代理協(xié)議包含的具體事項\t54
三、委托代理機構的義務\t54
第十七條 供應商資格條件材料\t57
一、供應商需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的必要性\t57
二、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需要的
證明材料\t58
第十八條 對供應商的限制\t60
一、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供應商不得參加
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t61
二、為采購項目提供過服務的供應商
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t61
第十九條 明確重大違法紀錄的范圍和
解除\t62
一、重大違法記錄之內涵\t62
二、重大違法記錄之外延\t63
三、供應商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解除條件\t64
第二十條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
待遇的具體情形\t65
一、項目信息的有差別提供\t65
二、設定條件與采購項目特點的關系\t65
三、對特定行政區(qū)域或特定行業(yè)的
業(yè)績、獎項的考慮\t66
四、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
評審標準\t66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
品牌或者供應商\t67
六、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
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t67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
潛在供應商\t67
第二十一條 關于供應商資格預審的規(guī)定\t68
一、依法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t68
二、不再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的規(guī)定\t69
三、供應商的通知義務\t69
四、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t69
第二十二條 聯(lián)合體要求\t71
一、允許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與政府采購
活動的必要性\t71
二、聯(lián)合體資格等級的認定\t71
三、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限制性規(guī)定\t72
參考文獻\t73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t74
第二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
方式的法定情形\t74
一、在政府采購中公開招標是主要
采購方式\t74
二、公開招標采購數(shù)額標準的確定\t75
三、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
法定情形\t75
四、變更采購方式的審批機關\t75
五、采購方式變更的材料\t75
第二十四條 批量集中采購\t76
一、實施批量集中采購制度的必要性\t76
二、批量集中采購是政府集中采購
制度的具體體現(xiàn)\t77
三、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法定和例外
情形\t77
四、其他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t77
第二十五條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
工程的采購方式\t78
一、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的
范圍\t78
二、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可以
選擇的采購方式\t79
第二十六條 適用競爭性談判的兩種情形的
具體解釋\t80
一、競爭性談判方式\t81
二、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
需要的\t81
三、不能事先計算出政府采購價格
總額的\t82
第二十七條 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
規(guī)定的解釋和補充\t84
一、單一來源采購方式\t84
二、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t84
三、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t85
第二十八條 對化整為零方式規(guī)避公開
招標行為的界定\t86
一、通過化整為零進行采購是規(guī)避公開
招標的表現(xiàn)形式\t86
二、認定化整為零規(guī)避公開招標方式的
要件和例外情形\t87
參考文獻\t88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t89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t89
一、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及計劃的編制\t89
二、建立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備案制度的
必要性\t91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預算\t92
一、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必要性\t93
二、招標采購文件的作用\t93
三、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t94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
修改\t96
一、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t96
二、對已發(fā)出的政府招標文件進行澄清
或修改的要求\t97
第三十二條 招標文件\t98
一、采用標準招標文件緣由\t98
二、標準招標文件的構成及其法定的
具體內容\t99
第三十三條 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的
保證金\t102
一、投標保證金的作用\t102
二、投標保證金的擔保性質\t103
三、投標保證金的數(shù)額限定以及提交
形式\t103
四、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時間要求\t104
五、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提交保證
金的同樣適用\t104
六、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法律責任\t105
第三十四條 評標方法\t106
一、政府采購的評標方法法定\t106
二、最低評標價法的定義和適用條件\t106
三、綜合評分法的定義和適用條件\t107
四、招標文件約定的標準是評審依據(jù)\t107
第三十五條 需求不確定的競爭性談判
程序\t109
一、非招標方式確定采購需求的特點\t109
二、本條款的適用條件\t109
三、確定采購需求的主體和程序\t110
四、最終報價\t110
第三十六條 詢價中的合同條款\t113
一、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用范圍\t113
二、詢價采購中合同條款的確定\t113
三、詢價過程中合同條款不能調整\t114
第三十七條 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含義\t115
一、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解釋\t115
二、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實質性要求\t115
第三十八條 唯一供應商的公示\t118
一、公示信息的兩個條件\t118
二、從唯一供應商處政府采購需在媒體
公示的內容\t118
三、公示信息的載體\t118
四、公示期\t119
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且符合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處理
方式\t119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的產生\t120
一、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的來源和
聘請方式\t120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靄t121
三、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t121
四、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例外規(guī)定\t122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一般要求\t124
一、遵守評審紀律、保密義務\t125
二、對違法行為報告的義務\t125
三、對非法干預報告的義務\t126
第四十一條 對評標委員會等評審組織
成員的要求\t127
一、評審原則即客觀、公正、審慎\t127
二、專家評審的方法\t127
第四十二條 評審中采購人、采購代理
機構的禁止行為\t129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解釋與
說明義務\t129
二、不得帶有傾向性或者誤導性\t130
第四十三條 中標、成交的確定和公告\t131
一、提交評審報告\t131
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程序\t132
三、中標、成交公告的具體內容\t133
第四十四條 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
禁止性規(guī)定\t134
一、不得違法重新評審\t135
二、政府采購評審不得隨意改變結果\t135
三、可以重新評審的除外條款\t135
第四十五條 驗收\t140
一、履約驗收的必要性\t141
二、出具驗收書\t141
三、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t141
第四十六條 電子檔案\t142
參考文獻\t143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t145
第四十七條 合同標準文本\t145
一、制訂合同標準文本的必要性\t145
二、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法律
特征\t146
三、制定政府采購合同的政府職能
部門\t146
四、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示范文本\t146
第四十八條 履約保證金\t147
一、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必要性\t147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t148
三、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和數(shù)額\t148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拒簽合同\t149
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的法律效力\t149
二、供應商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處理
程序\t150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須公開\t151
一、政府采購合同公開的必要性\t151
二、公告合同的當事人\t152
三、公告媒體\t153
四、公告政府采購合同的例外規(guī)定\t153
第五十一條 采購資金支付\t157
一、采購人及時支付采購資金是其基本
合同義務\t157
二、資金支付程序\t158
參考文獻\t160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t161
第五十二條 詢問和質疑答復\t161
一、詢問程序\t161
二、答復詢問、質疑的責任主體\t161
三、超出授權范圍的詢問或質疑\t161
四、評審專家有配合答復詢問、
質疑的義務\t162
第五十三條 質疑時效期間的起算\t163
一、設定質疑期限限制的必要性\t164
二、對政府采購提出質疑的時間\t164
三、關于質疑期間的計算問題\t165
第五十四條 暫停簽訂或暫停履行合同\t166
一、暫停簽訂或中止履行合同\t166
二、暫時簽訂或中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
必要性\t166
三、暫停簽訂合同、中止履行合同的
義務主體是采購人\t167
第五十五條 對供應商提出質疑、
投訴的要求\t168
一、立法目的\t168
二、質疑、投訴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和
相關證明材料\t169
三、投訴事項不得超過已質疑事項的
范圍\t170
第五十六條 對投訴事項的調查\t171
一、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的處理方式\t171
二、相關人員配合調查的義務\t172
第五十七條 特定情形的投訴處理\t173
一、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投訴
申請的情形\t173
二、撤回投訴申請\t174
第五十八條 投訴處理期限計算與處理
決定公告\t176
一、期限的計算\t176
二、投訴事項處理決定的
公告\t176
參考文獻\t178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t179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標準\t179
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t179
二、采購標準具體內容\t179
第六十條 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
考核事項\t184
一、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
考核的必要性\t184
二、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
事項\t184
三、制訂考核計劃\t186
四、建立重要情況報告制度\t186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
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t187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t187
二、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的
“監(jiān)督”\t187
三、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人的
“監(jiān)督”\t188
第六十二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砼c
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的
記錄\t189
一、對評審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t189
二、記錄和報告制度\t190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平臺\t191
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體制\t192
二、對政府采購活動相對人的管理
監(jiān)督\t192
三、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
專家不良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t192
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權\t194
一、法律對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授權\t194
二、執(zhí)法對象相應的義務\t194
第六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監(jiān)督、通報
制度\t196
一、建立通報制度的必要性\t196
二、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t196
三、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t196
四、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t197
參考文獻\t198
第八章 法律責任\t199
第六十六條 明確規(guī)定的應予罰款的
具體數(shù)量限額\t199
一、明確罰款具體數(shù)額的必要性\t199
二、明確具體的罰款數(shù)\t199
三、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t200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違法采購的法律
責任\t201
一、采購人不當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t202
二、政府采購執(zhí)法主體及其處罰
方式\t205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違法采購的法律責任\t207
一、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政府采購行為的
表現(xiàn)形式\t208
二、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類型\t210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違法行為的
法律責任\t212
一、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t213
二、政府采購執(zhí)法主體及其處罰規(guī)定\t213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不依法回避的法律
責任\t215
一、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回避\t215
二、政府采購回避的義務和程序\t215
三、法律責任\t216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違法行為處理辦法\t217
一、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的補充\t217
二、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二項的補充\t218
三、重申了《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三項的規(guī)定\t218
四、兜底條款\t218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
責任\t219
一、供應商違法行為之法律責任的
補充規(guī)定\t220
二、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t220
三、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t222
四、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t222
第七十三條 投標人惡意不實投訴的
法律責任\t225
一、非法投訴的表現(xiàn)形式\t225
二、惡意不實投訴的執(zhí)法主體及其
處罰\t226
第七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法律責任\t227
一、惡意串通的7種情形\t228
二、政府采購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t229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法
行為的法律責任\t232
一、違法法定評審程序的法律責任\t232
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法律責任\t232
三、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
利益的法律責任\t233
四、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
行為的法律后果\t233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民事
責任\t234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法律責任\t236
一、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中行政違法
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t236
二、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中的法律
責任\t237
參考文獻\t238
第九章 附則\t239
第七十八條 有關財政管理實行省
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
政府的特別規(guī)定\t239
一、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批準變更采購
方式職權的前提\t239
二、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批準變更采購
方式的授權\t239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的
施行時間\t241
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t241
二、到達期限為生效時間\t241
三、公布后經(jīng)過一定時間生效\t242
參考文獻\t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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